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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背景下的证人出庭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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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庭审实质化改革及其与证人出庭的关系

1.1 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内涵

1.2 证人出庭在实质化庭审中的作用

1.2.1 证人出庭是庭审实质化的关键环节

1.2.2 证人出庭是维护被告人质证权利的内在要求

1.2.3 证人出庭是控方加强证明力的重要手段

1.2.4 证人出庭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路径

1.3 庭审实质化对证人出庭的基本要求

1.3.1 关键证人必须出庭

1.3.2 质证必须当庭进行

1.3.3 法官的证言采信形成于法庭

第二章 证人出庭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2.1 证人出庭的立法现状

2.2 庭审实质化改革中证人出庭的运行状况

2.2.1 成都试点改革中的证人出庭

2.2.2 武汉试点改革中的证人出庭

2.2.3 山西试点改革中的证人出庭

2.3 庭审实质化试点改革中证人出庭存在的问题

2.3.1 依赖书面证言审理案件的现象仍然严重

2.3.2 法庭不同意辩方证人出庭的现象仍然严重

第三章 域外庭审证人出庭制度的可借鉴性

3.1 证人证言采信规则的比较

3.1.1 英美法系证言采信规则与大陆法系证言采信规则的对比

3.1.2 我国的证言采信规则与两大法系证言采信规则的对比

3.2 证人出庭控辩双方质证规则的比较

3.2.1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质证规则的对比

3.2.2 我国的质证权利与两大法系质证权的对比

3.3 对域外证人出庭制度的借鉴意见

第四章 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建议

4.1 在立法上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4.2 完善证人证言采信规则的基本措施

4.2.1 确保法官必须当庭采证

4.2.2 确保裁判者证据采信的庭审亲历性

4.2.3 确保采信的证言为证人当庭作出

4.3 规范法官处理辩方证人出庭申请的行为

4.3.1 界定应当允许辩方证人出庭的标准

4.3.2 界定证人可不出庭的情形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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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适应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要求,证人作证的形式必须从书面作证转变成当庭作证。自2015年以来,我国多个省市地区相继进行的庭审实质化改革中,运用各种政策、技术来解决证人出庭存在的问题。从庭审实质化改革实施两年多以来证人出庭制度在庭审试点中的运行状况来看,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依然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依赖书面证言审理案件的现象仍然严重,庭审中并未按照言词原则要求证人出庭质证,仍是大量采信书面证言;二是法庭不同意辩方证人出庭的现象仍然严重,出庭作证的辩方证人明显少于控方证人。
  针对庭审试点改革中证人出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立法上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法官必须按照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亲自参与到庭审中,裁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与证据采信的过程。其次,证人必须以言词的形式当庭作证,其证言才可作为采信证据。此外,建议规范法官处理辩方证人出庭申请的行为,对“法官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将必须允许证人出庭的情形加以固定,限制法官在对待辩方证人出庭申请上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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