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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罪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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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第一章 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界定与构成特征

第一节 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中“徇私”的涵义

一、“徇私”包括徇情

二、“徇私”包括徇单位之私

第二节“徇私”是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

一、“徇私”是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徇私”是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

第二章 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罪数争论

第一节 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罪数的立法与司法

一、立法中的不统一

二、司法实践中有定一罪也有数罪并罚

第二节 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一罪与数罪

一、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一罪与数罪之争

二、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数罪并罚的肯定

第三章 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一节 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数罪并罚的依据

一、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依据

二、现有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

第二节 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适用及立法完善

一、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性质与适用

二、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立法完善

结束语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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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分三个部分对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罪数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对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中最突出、最重要的特征“徇私”的内涵和定位进行分析阐释。认为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中的“徇私”应该包括徇私利和徇私情,同时也应包括徇个人之私和徇单位之私。对于“徇私”在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中地位问题,则认为“徇私”是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主观要件而非客观要件,而且表现为犯罪动机而非犯罪目的。
   第二部分,介绍了目前关于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罪数认定在立法上存在的矛盾、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和刑法理论界的各种纷争。并通过对各种学说的比较性分析,得出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中行为人渎职而同时又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是实施了二个犯罪行为,成立两个独立的犯罪,两罪不存在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的关系。并进一步分析说明了牵连犯并不能全面评价所有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中的两罪是实质上的并罚两罚。
   第三部分,分析说明了对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是符合罪数理论的主张和刑法的基本规定。其中,针对数罪并罚违背“一行为不能重复评价”原则和不符合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的质疑,笔者通过对“一行为不能重复评价”原则和刑法第399条第4款进行评议后,认为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行为人实施的是两个犯罪行为,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而刑法第399条第4款只是一条特别规定而非注意规定,并不适用于其他渎职罪法条。最后,笔者还介绍了一些国外对类似问题的相关立法情况,通过比较和借鉴,认为对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是符合我国“从严治吏”的刑事政策和刑法理论的,也是我国当前打击腐败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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