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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与受贿罪竞合罪数形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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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腐败犯罪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受贿并渎职行为正是腐败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我国的刑事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对于如何处理因受贿并渎职行为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态度,这也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当中出现对于如何处理该类型问题的困境。我国学界对于受贿并渎职行为罪数形态认定的观点纷繁复杂,根据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理解的不一致可以区分为数罪说、竞合说还有牵连犯说三种学说,现在学界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受贿并渎职行为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当以数罪并罚处理,尤其是在两高2013年颁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统称《解释(一)》)之后,更是从司法解释的层面确定了对于受贿并渎职行为应当数罪并罚,虽然该解释用“刑法另有规定”避开了立法与司法的直接冲突,但是在司法解释的适用普及的当下,各级法检机关在面对该类型问题时适用法律时会如何抉择显而易见。
  本文立足于我国刑事立法、司法以及刑事理论研究现状这三个角度,对该类型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剖析。产生分歧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理解的不一致。竞合说认为,该要件系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而实质数罪说和牵连犯说则持相反的态度。这几种学说对该类问题进行解释时都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但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局限性。笔者认为,该要件应当被认定为受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因受贿并渎职行为在罪数上应当认定为两个相互独立的犯罪,是数罪。两罪竞合的罪数形态则应当认定为牵连犯,其处断原则应是按照除刑法另有规定之外,其余以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原则进行处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打击腐败犯罪、保持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的一致性以及对行为人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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