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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背景下的公司自治——应然和实然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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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公司自治的实质,是以社会为本位,法律合理干预下的以真正意义上股东自治为基础的法人自治。法治社会是公司自治的基石,公司自治只有在法治社会中才能实现。公司自治的实现同时又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完善。两者互相促进。现代公司三权分立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国家治理的缩影,而且这种富有效率的、民主的公司管理体制,也对政治国家的运行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公司自治不是一种孤立的现象,它与法治社会息息相关,与法治社会的互动中发展。公司自治表现为:公司人格自由、公司设立自由、公司资本自由和公司治理自由以及公司交易自由五个方面的内容,本文逐一进行了阐述并提出法律对策。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公司对外界的影响也在逐渐增强,此时并非只有公司股东、董事和经理层受公司自治的影响,公司的债权人、公司职工、社会公众等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受到公司自治的影响。所以公司自治要受到限制。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公司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法治不够完善,所以,公司自治失灵现象十分严重。公司自治的失灵是由于内外两方面原因造成的,公司自治失灵的内部根源有:公司内部的利益冲突;公司自治与道德决策困难的冲突;公司自治体的盲目扩张。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交织在一起,是造成公司自治失灵的外部根源。另外公司生存的外部社会环境欠佳是造成公司自治失灵的最根本原因。找到公司自治失灵的原因才能开出医治它的最佳药方。
   公司自治失灵危害极大。为克服公司自治失灵的危害,针对公司自治失灵的内外根源,笔者主张从内部、外部两个方面提出对策。笔者在这部分提出公司自治失灵的对策,通过外部力量促进公司自治;通过内部对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人员的强制完善公司内部的自治;通过建设法治社会,完善公司自治的生成环境是实现公司真正自治的根本对策。
   公司的孕育和生长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土壤和环境,而公司的经济增长又反过来促进社会的进步与繁荣。由此可见,公司与法治国家之间存在着共存共荣的关系。作为社会自治的重要环节,公司自治必将逐步拓殖、丰富和巩固社会自治,进而为法治社会的形成奠定不可或缺的基础。中国必将进入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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