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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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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1绪论

1.1财产性判项的定义

1.2.2 对未成年罪犯执行问题研究的特殊意义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4 创新之处

2 国内外相关立法、执法介绍

2.1 国内立法方面

2.2 国外立法执法方面

3我国未成年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现状及成因分析

3.1执行现状

3.2 成因分析

3.2.1未成年罪犯履行能力不足

3.2.2履行方式单一且后续履行动力不足

3.2.3未成年罪犯及家属对抗情绪强烈

3.2.4司法机关长期存在“重自由刑轻财产性判项”理念

3.3.5财产性判项执行立法不完善

3.3.6对未成年犯财产性判项执行缺乏相关协调机制

3.3.7人民法院执行机制不够健全

3.3.8监狱参与执行缺乏相关配套机制

3.3.9检察机关对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尚处初步阶段

4完善未成年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建议

4.1提高未成年罪犯劳动报酬,提升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

4.2 以罚金刑为试足点,尝试未成年罪犯罚金刑易科制度

4.3 以刑事政策为导向,探索建立未成年罪犯财产刑判项减刑制度

4.4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消除对财产性判项的认识误区

4.5以审判为中心,健全未成年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机制

4.6完善检察工作机制,强化对财产性判项执行监督

5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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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我国刑事判决执行中存在“重自由刑轻财产性判项”的观念,长期以来,我国在财产性判项执行的法律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因未成年罪犯较成年罪犯相比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当前的法律制度并未制定针对性的实施意见,造成法院财产性判项“执行难”问题在未成年罪犯当中显得尤为突出。2016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新司法解释在2012年规定的基础之上,将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作为可以减刑的综合考察因素之一。如果罪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则应当从严适用减刑,甚至不予减刑和假释。新规定的出台对于未成年罪犯的服刑改造心理带来了较大冲击,因此,如何化解未成年罪犯履行能力不足与执行难这一矛盾问题值得探究。 本文针对未成年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中存在的个人履行能力不足,履行方式单一,执行主体不明确、被执行人及亲属存在对抗心理、执行监督机制尚未形成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健全未成年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机制。第一,提高未成年罪犯劳动报酬,提升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第二,以罚金刑为试足点,尝试未成年罪犯罚金刑易科制度;第三,以刑事政策为导向,探索建立未成年罪犯财产刑判项减刑制度;第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消除对财产性判项的认识误区,以及完善检察工作机制,强化对财产性判项执行监督,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等完善建议,以期对未成年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著录项

  • 作者

    郭赛雄;

  • 作者单位

    暨南大学;

  • 授予单位 暨南大学;
  • 学科 法律硕士(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宋耀红;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中国法律;法律;
  • 关键词

    未成年罪犯; 财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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