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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李庄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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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本案争议焦点概述

1.1 关于是否存在唆使伪证行为的争论

1.1.1 公诉方的主要根据与理由

1.1.2 辩方的主要根据与理由

1.2 刑法306条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之争

1.2.1 辩护人的理由和根据

1.2.2 被告人主张的理由和根据

1.2.3 法院的认定

1.3 审判中证据采用标准问题

1.3.1 关于录音录像资料

1.3.2 关于司法鉴定

1.3.3 关于审讯笔录

第二章 关于争议焦点问题的分析思考

2.1 唆使伪证争议的评析

2.1.1 关于公诉方指控理由和根据的评析

2.1.2 关于辩方理由和根据的评析

2.2 行为犯和结果犯争议的评析

2.2.1 关于控审双方主张的评析

2.2.2 行为犯和结果犯划分标准探析

2.3 审判中证据采用争议的评析

2.3.1 本案中证据采用问题分析

2.3.2 关于证据采用标准的思考

第三章 本案引发的相关法律思考

3.1 刑事诉讼中律师程序性权利的立法保障

3.1.1 完善律师的权利救济制度

3.1.2 设定具体的司法人员程序性法律后果

3.2 完善律师管理制度

3.2.1 律师管理制度现状

3.2.2 完善律师管理制度的对策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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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庄案所带来的社会风波已然平息,广大律师依然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不断地追求着公平和正义,仍然扮演着公民权利的代言人的角色,同时,也不得不对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之轻重,标志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成熟度,是我国法治进程的一个缩影。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切身利益,与我国法治建设息息相关,是人权保障和彰显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当今,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追求真实和公平正义的目标而赋予刑辩律师充分的辩护权,是世界通行的做法。然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问题仍十分令人担忧,控辩平等、裁判居中的诉讼模式还是一种理想。
  在充分认识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本文以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为例,对其中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思考,通过这些问题反映了我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问题。本文分三大部分:首先,对本案中的焦点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概述,并详细列举了争议各方的理由和根据。其次,对焦点中争议各方的理由和根据进行了系统的评析,然后提出了自己的主张。最后,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对策性思考。其中,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部分。最终希望通过自己的论述说明我国辩护律师的地位现状,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争取宽松的执业环境起一点作用,助力国家的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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