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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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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功能价值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二)刑事和解的特征

(三)刑事和解的价值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刑事和解制度在国外的渊源及发展

(二)刑事和解在我国的渊源及发展

第二章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现状与问题

一、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

(一)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比例不高

(二)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具体做法

(三)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产生的积极效果

二、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遇到的问题

(一)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受到传统理念的消极影响

(二)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审查逮捕期限过短导致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可操作性不强

(四)由检察官主持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超越了其职权范围

(五)刑事和解协议法律效力不明确,缺乏强制执行力

(六)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缺乏统一标准

(七)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增加了权利滥用和司法腐败的机率

第三章 解决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制度遇到问题的对策

一、意识层面的努力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

(二)检察机关应更新执法理念、注重工作方法

(三)检察机关应注重人员素质的提高

二、实务层面上的完善

(一)加快刑事和解的立法进程

(二)在现有的法定条件下,创新工作机制,实现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

(三)多管齐下,建立多角度、多层次的监督制约机制

(四)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追究机制

(五)建立完善学校、家庭、单位、社区、司法机关联合的全方位帮教格局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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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借鉴和移植国外“恢复性司法”条件下形成的刑事和解制度,应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从目前来看,刑事和解的开展大多局限于审查起诉环节,并已逐步迈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而审查逮捕由于受到时限、权能、人员以及理念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适用刑事和解处理案件的少之又少,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诸如捕后不起诉、捕后判缓刑等尴尬局面屡屡出现。在这种情形下,国内有部分地区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和尝试,但在程序启动、适用标准、法律效力以及履行等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致使公众产生质疑。本文拟从刑事和解制度本身入手,结合司法实践以及成功案例来阐明在审查逮捕环节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所产生的积极效果,从而反映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在维护被害人利益,促使加害人回归社会以及提高司法效率方面的价值,同时进一步指出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以及制约其发展的因素,并就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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