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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阶段开展有限刑事和解探析

摘要

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也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涉及到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权.研究审查逮捕阶段应否进行刑事和解以及如何进行制度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这一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更关系到刑事司法的效果和公正性.在审查批捕阶段开展刑事和解具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轻罪的犯罪嫌疑人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也有利于避免标签效应。rn 刑事和解还具有审查逮捕阶段办案期限和资源紧张与刑事和解工作任务繁重之间存在矛盾、司法理念较为陈旧、刑事和解易流于形式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审查逮捕阶段有限刑事和解的制度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坚持效率与公正相统一、尊重被害人意愿与依法履行逮捕职责相统一原则。《意见》规定刑事和解范围主要是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排除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及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参与主体包括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及中间调解方。审查逮捕阶段和解的启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任何一方提出的和解请求,检察机关审查该案件情况是否属于和解案件规定的情况,属于的话就促使双方自行和解或检察机关居间调解或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单位调解。二是受理案件时双方虽未提出,但检察机关审查时觉得有和解可能和必要的案件,应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和解建议,告知双方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情况,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和解以及如何和解。对于审查逮捕阶段的刑事和解,检察机关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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