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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责任问题研究——以周某诉济南市明水眼科医院医疗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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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类的健康生活离不开药品。然而药品在保障患者的身体健康,使其远离病痛的同时,用药后也有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药品不良反应,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会给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往往并不能够得到损害赔偿。
  本文以周某诉济南市明水眼科医院等医疗纠纷案为切入点,主要围绕案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该案例的主要争议焦点有:本案中的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责任的性质该如何界定、该案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进行追责、本案中药品不良反应的损害责任该由谁承担?结合对于案件争议焦点的思考本文着重分析了以下问题: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责任是构成医疗损害还是产品责任,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因果关系的证明和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损害责任主体的认定。在文章最后,笔者结合案例分析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在处理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案件时存在的包括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责任相关立法缺失的问题以及归责原则的适用、鉴定制度、举证分配制度对于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利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提出了完善建议,同时也希望能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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