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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成立条件的立法完善研究——以甲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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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案例简介

第一节 基本案情

第二节 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发回重审裁定能否作为执行回转的执行依据

二、执行回转当中的孳息如何计算

第二章 本案争议焦点及相关法理分析

第一节 执行回转的成立条件

一、法律文书的内容部分或全部执行完毕

二、执行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

三、新法律文书使原申请执行人所取得的财产丧失合法根据

四、原申请执行人拒绝返还所取得的财产

五、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启动执行回转

第二节 执行回转的执行依据的基本法理

一、形式要件

二、实质要件

第三节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构成执行回转的执行依据的要求

一、执行回转的依据须是体现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生效法律文书应符合执行回转制度设立目的要求

三、执行回转应符合民事诉讼活动规律

四、再审程序所作撤销原判之裁定的程序意义

第四节 执行回转的执行标的

第五节 执行回转当中的孳息返还

一、孳息返还的法理分析

二、执行回转当中孳息的返还处理原则

第六节 执行回转的其他因素

一、执行回转的原因

二、执行回转的对象

第三章 域外立法规定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第一节 域外立法规定

一、俄罗斯

二、法国

三、日本

四、台湾地区

第二节 启示

第四章 我国执行回转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完善执行回转的成立条件

一、启动执行回转的例外情形

二、明确执行回转的执行依据

第二节 确立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

第三节 建立返还不当得利之诉与执行侵权之诉

第五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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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回转制度,作为具有补救功能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最早确立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回转的现行法律规定在程序设计上较为简易、直接,从直观上而言,这减轻原被执行人的讼累,也降低了法院的执行成本,也有利于已执行财产的迅速恢复原状,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提高了执行回转的效率。但由执行机构直接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对执行当事人的权利而言,在程序保障上显然不够充分,也不符合审执分离的基本原理。由于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于执行回转的规定比较粗陋,学术界对于执行回转的成立条件、回转的标的、孳息的确定等均存在争议,法院执行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也不尽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为此,本文试以A省高院一则关于执行回转的执行复议案件为例,对执行回转的成立条件及相关问题展开研究,并结合域外相关立法体例,对我国执行回转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与其他制度的衔接提供一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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