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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研究——以董哲与志广益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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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意义

四、研究方法

五、论文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1.1 案情介绍

1.2 法院判决

1.2.1 一审判决

1.2.2 二审判决

1.3 争议焦点

1.3.1 王文娟是否符合家事代理权行使主体的资格

1.3.2 租赁房屋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1.3.3 租赁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第二章 本案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2.1 王文娟是否符合家事代理权主体资格的争议分析

2.1.1 分居期间的夫妻可以作为家事代理权主体的观点

2.1.2 分居期间的夫妻不能作为家事代理权主体的观点

2.1.3 王文娟不符合家事代理权的主体资格

2.2 对房屋租赁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争议分析

2.2.1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

2.2.2 特殊情况下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可以扩大或限缩

2.2.3 本案中房屋租赁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2.3 对王文娟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争议分析

2.3.1 正常行使家事代理权时的效力

2.3.2 非正常行使家事代理权时的效力

2.3.3 本案中王文娟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第三章 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3.1 我国家事代理权的基础理论

3.1.1 家事代理权的概念

3.1.2 家事代理权的性质

3.2 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

3.3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

3.4 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效力

3.5 家事代理权的限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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