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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明示协议管辖制度——以《协议选择法院公约》为基础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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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声明

引言

第一章2005年管辖公约的制订及其意义

第一节2005年管辖公约的制订

一、2005年管辖公约的制订背景

二、2005年管辖公约的制订历程回顾

第二节对2005年管辖公约的理论分析

第二章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

第一节协议管辖的内在法理

一、协议管辖溯源

二、协议管辖的内在法理

第二节排他协议条文研究

一、排他协议条文

二、排他协议若干问题的深入分析

本章小结

第三章排他协议下法院的管辖权

第一节被选择法院的管辖权

一、排他协议无效的判断依据

二、被选择法院不得拒绝管辖

三、被选择法院管辖权的特殊规定

第二节未被选择法院的义务

一、排他协议无效的判断问题--与第5条第1款之比较

二、当事人欠缺缔约排他协议之能力

三、明显的不公正(manifest injustice)或者明显违反公共政策

四、非因当事人之事由而无法合理履行

五、被选择法院决定不予审理

六、与本节相关的其他问题

第三节限制管辖权的声明

本章小结

第四章我国涉及外民商事案件明示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2005年管辖公约与中国

第二节对我国涉及民商事案件明示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之已见

本章小结

余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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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示协议管辖制度是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之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2005年6月通过《协议选择法院公约》(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以下简称2005年管辖公约),该公约系国际社会迄今为止在法院管辖权和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意义最为深远的一个公约。它以“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 (Exclusive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以下简称排他协议)为根基,对当事人选择和未选择的法院之管辖权进行了统一的规定。本文的讨论也由此展开。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2005年管辖公约的制订及其意义”是对2005年管辖公约的总体介绍,指出公约的意义在于专门确立了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的排他协议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重要地位;第二章“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以比较的方法展开对排他协议的深入分析,主要涉及排他协议的形式要求及排他性要求;第三章“排他协议下法院的管辖权”重点讨论了公约所规定的被选择法院和未被选择法院的权力和义务,以及公约所允许的声明排除适用的情形;第四章“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明示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以前文讨论为依据,检讨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对明示协议管辖制度的规定,并对重构该制度提出笔者的一些见解,以期对此有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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