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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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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声明

前 言

一、本文的研究目的和学术价值

二、本文的框架安排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问题的起源

第一节"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的法律定义

一、1968年《关于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

二、1992年修订后的《保护考古遗产欧洲公约》

三、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第二节 "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的法律意义

第三节 "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的法律问题

一、管辖权问题

二、利益协调问题

三、管理措施问题

四、全面保护问题

第二章 问题的解决(一)——区域管理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内水、领海和群岛水域与"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

一、内水与"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

二、领海与"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

三、群岛水域与"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

四、小结

第三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与"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

一、毗连区与"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

二、专属经济区与"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

三、大陆架与"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

四、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

第四节"区域"与"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

一、概述

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9条的规定

三、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

第五节小结

第三章问题的解决(二)——管理制度

第一节管理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管理的目标

二、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指导性措施

二、"整合性维护"(Integrated Consevation)措施

三、"地毯式保护"(blandet protection)措施

四、先价值评估法

五、强制报告制度

六、设立主管机构

第四章 问题的启示——立法建议

第一节我国的现状与问题——实践方面

一、我国有关水下文化遗产调查的实践与问题

二、我国有关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与问题

第二节我国的现状与问题——立法方面

一、我国专门性立法的现状

二、我国专门性法规的不足

三、有关海洋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立法

第三节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建议

一、管辖权的重新界定

二、"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的界定

三、管理措施的丰富

四、报告发现和奖励机制的完善

五、宣传教育工作的加强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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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宝贵资源,其不可再生性加大了保护的重要性。令人遗憾的是,各国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对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并不尽如人意,而其中水下文化遗产的处境更是令人担忧。因为水下文化遗产可能处于不同性质的海域内,而不像陆上文化遗产那样处于一国行使主权的领土内,其背后的利益考量也更加复杂。经过多年酝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11月出台了《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作为第一部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其关注点集中于“开发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而另一类同样具有严重破坏性的“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却只有两个条文的篇幅。虽然,其中不乏与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利益有关的复杂的利益平衡问题;但是,立法者的重视程度不够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因。要防止或减轻“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可能对水下文化遗产造成的损害,除了强调船旗国的管辖义务外,更需要强化甚至扩大沿海国的管辖权。然而,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回避了沿海国是否可以将管辖权扩大至领海以外这一前提性问题。任何与海洋有关的问题的解决都不能脱离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制定的法律框架。因此,本文通过对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设立的不同海域管辖权制度的分析,为上述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至于具体的管理原则和措施,本文主要是介绍了国际社会和某些国家的先进经验,并分析它们的利弊优劣,以供我国立法者借鉴。我国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领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是具体到“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方面,仍然捉襟见肘。本文在对我国的实践和立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后,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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