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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与司法裁判的冲突与协调——以案例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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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以案例为视角

一、案例简介

二、从案例中引出的问题

第二章行政决定与司法裁判冲突的类型与影响

第一节行政决定与司法裁判冲突的含义及类型

一、行政决定与司法裁判冲突的含义

二、行政决定与司法裁判冲突的类型

第二节行政决定与司法裁判冲突的影响

一、行政决定与司法裁判冲突的积极影响

二、行政决定与司法裁判冲突的消极影响

第三章行政决定与司法裁判冲突的原因

第一节行政决定与司法裁判冲突的现状

一、司法有损害行政的倾向

二、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当干预广泛存在

第二节行政决定与司法裁判冲突的原因

一、从价值追求上来分析

二、从公开性的角度来分析

三、从执法主体的职业素质角度来分析

第四章解决行政决定与司法裁判冲突

第一节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正确认识

一、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独立,又相互监督制约

二、司法权应通过正当程序并遵循一定的标准才能制约行政权

第二节遵循立法与实践相结合的协调路径

一、加强立法,不断完善现行法律体系

二、实践中应加强沟通协调与相互联系

第三节 审判机关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尊重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允许存在偏差且有其自身的救济途径

二、司法审查并不能有效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弊端

三、将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存在很大的负面影响

结 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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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决定与司法裁判的冲突时有发生,有时甚至到了难以调和的程度,特别是在税务领域。本文通过税务行政领域的两个案件引出目前行政决定与司法裁判之间出现的冲突问题,指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同一件案件中可能出现不相和谐的地方,并试图分析这种冲突的类型,本质,原因以及解决的途径。本文正文部分包括引言、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其中正文由四章组成: 第一章主要通过税务领域的两个案例引出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即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处理同一件案件中可能出现冲突,这种冲突源于两类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法律理解的差异,作者认为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审查标准过于苛刻,这种情况不利于行政机关发挥其积极性,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章分析了行政决定与司法裁判冲突的类型和影响。作者首先界定了行政决定和司法裁判的内涵,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冲突的类型进行了三种分类,在此基础上探讨了行政决定与司法裁判冲突对现代社会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 第三章进一步探讨了目前行政决定和司法裁判冲突的现状,并进一步从三个方面分析了造成这些冲突的原因,指出两者冲突的本质实质上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冲突。 第四章提出了解决行政决定和司法裁判冲突的路径。作者认为,要解决这种冲突,首先必须正确定位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应该遵循立法与实践相结合的思路,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在各自的领域内合法行使,司法权应该保持必要的自谦,对行政权予以必要的尊重,而行政权也不应当越位干涉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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