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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友参与国际投资仲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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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英文摘要

缩略语表

前言

第一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法庭之友制度的引入

第一节 传统国际投资仲裁模式的不足

一、对公共利益照顾不周

二、缺乏透明度与民主参与

第二节 仲裁规则对法庭之友制度的借鉴

一、NAFTA自由贸易委员会的解释

二、ICSID体制下法庭之友规则的发展

三、UNCITRAL仲裁规则的修改

四、国家间投资条约的完善

第三节 投资仲裁实践中法庭之友的参与

一、NAFTA下的实践

二、ICSID下的实践

第二章 法庭之友的资格和能力

第一节 法庭之友参与国际投资仲裁的条件

一、法庭之友应当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二、法庭之友应当具备独立性

三、法庭之友应当能够胜任其职责

第二节 法庭之友对权利的主张

一、向仲裁庭提交意见书

二、获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三、参与庭审及口头辩论

四、获得当事方地位

第三节 法庭之友应承担的义务

一、披露自身的相关信息

二、提交的文件内容符合要求

三、避免给当事方增加负担

第三章 法庭之友参与国际投资仲裁的影响

第一节 法庭之友参与国际投资仲裁的价值

一、有助于增强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二、为仲裁庭提供更为全面的视角

三、有助于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

第二节 法庭之友参与国际投资仲裁的风险

一、影响到仲裁的秘密性

二、可能会增加当事方的负担

三、可能损害司法经济价值

第三节 法庭之友的参与应当趋利避害

一、保护重大秘密信息

二、引导非争端方联合提出申请

三、明确法庭之友的行为规则

第四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法庭之友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平衡投资仲裁的秘密性和透明度

一、投资仲裁保留了商事仲裁的秘密性

二、透明度是投资仲裁秘密性的合理例外

第二节 增强法庭之友的公正性与代表性

一、法庭之友大多来自于发达国家

二、法庭之友可能受特定利益集团影响

三、增强法庭之友公正性及代表性的措施

第三节 扩张法庭之友参与仲裁的权利

一、发展代表自己利益的法庭之友的能力

二、允许法庭之友参与到仲裁庭审中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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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庭之友本是英美法系国内司法中的一种制度,但当前却越来越多的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得以应用。这种现象的出现是与国际投资仲裁所面临的正当性危机分不开的。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主要采用了源自国际商事仲裁的模式,但是这种模式与国际投资仲裁的性质兼容性不强,已经显现出私人利益侵蚀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的倾向。允许法庭之友参与国际投资仲裁,是增强透明度、缓解国际投资仲裁正当性危机的途径之一。
  同时,仲裁实践已先于仲裁规则作出了变化。部分案件的仲裁庭开始允许法庭之友参与仲裁,NAFTA、ICSID以及 UNCITRAL仲裁规则也相继进行了修改或正在进行修改。
  本文共分前言、主文、结论三个部分,其中主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国际投资仲裁中法庭之友制度的引入。讨论了源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投资仲裁模式在保护公共利益以及透明度和民主方面的不足,引出法庭之友制度有助于应对正当性危机。接着从规则和实践两个方面介绍了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中法庭之友制度的现状。
  第二章,法庭之友的资格和能力。首先,讨论了要作为法庭之友参与仲裁时,申请者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其次,探寻了作为非争端方,法庭之友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可以获得什么样的权利以及承担怎样的义务。
  第三章,法庭之友参与国际投资仲裁的影响。国际投资仲裁中引入法庭之友制度是为了克服当前面临的正当性危机,但法庭之友也会对既有的某些理念形成冲击。因此,应当正确看待法庭之友制度,既要肯定其价值,又不能忽视其负面影响,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
  第四章,国际投资仲裁中法庭之友制度的完善。增强透明度已是投资仲裁发展的大势所趋,法庭之友的参与应当成为秘密性的合理例外。由于法庭之友制度主要源于英美法系,且当前作为法庭之友制度的NGO大部分来自发达国家,能否排除不恰当的影响,公正地履行法庭之友职能就是一个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为自己利益而参与仲裁的法庭之友较之一般法庭之友应享有更多的权利,而且庭审公开将会是国际投资仲裁的下一步发展方向,法庭之友应当能够参与到庭审中,进一步推动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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