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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性讽刺作品的合法性分析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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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恶搞”这个特定的时代词语从2005年兴起,到今天大家已经慢慢接受了这一时代的产物。但对于“恶搞文化”的法律争论却从没有停止过。在日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今天,“恶搞文化”刺激着每一个研习知识产权人的神经。若不加区分的将所有恶搞作品归为侵权作品无疑会阻碍知识的传播、妨碍公民言论自由的行使。在笔者看来,“恶搞文化”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更为细致的划分。其中,纯粹的恶搞(庸俗型)恶搞毫无疑问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而构成模仿性讽刺(戏仿)的恶搞文化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因此,本文在阐明模仿性讽刺作品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侵权的前提下,试图提出判别模仿性讽刺作品的一般原则。最后将这种判断原则运用到实践中具有争论的一些案例,提出自己的解读。具体而言,本文正文分为三章。
  第一章,主要是将“恶搞作品”区分为庸俗性恶搞和模仿性讽刺恶搞。将模仿性讽刺作品与恶搞作品进行概念界定,指出其二者概念上的不同和人们认知上的误区。
  第二章,通过宪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法经济学三个维度对模仿性讽刺作品的正当性进行分析。证实模仿性讽刺作品并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侵权。
  第三章,从法适用的角度介绍了判断模仿性讽刺作品的一般原则。并且,笔者将这种判别的方法运用到理论界具有争议的典型案件中去。
  在结论部分,笔者认为虽然理论界对模仿性讽刺作品需要立法的呼声很高。但在现在的著作权法法律体系下,通过精确立法并不必要,通过法解释和法适用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本文的研究重点是模仿性讽刺作品的正当性分析以及如何在现实案例中判别是否构成模仿性讽刺作品。由此,在法适用角度提出自己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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