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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视野下的内幕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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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的认定

第一节 内幕交易概述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及特征

二、内幕交易的危害

三、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内幕信息的认定

一、重大性

二、未公开性

第三节 内幕交易的适格主体

第四节 内幕交易行为的证明

一、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二、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第二章 我国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认定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我国内幕信息认定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我国内幕交易主体认定存在的问题

一、内幕交易主体的构成不够清晰

第三节 我国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传递过程证明难

二、账户实际控制权证明难

三、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关联性证明难

第三章 进一步加大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打击力度的建议

第一节 健全、完善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一、明确将“事前的不确定性”确定为内幕信息的基本属性

二、进一步明确“重大性”的判断标准,使其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节 进一步明确内幕交易主体范围

一、有关司法解释对内幕交易主体范围的完善

二、进一步明晰内幕交易主体的建议

第三节 降低内幕交易行为认定的标准

一、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实践突破以往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尝试

二、有关司法解释对行政处罚案件内幕交易行为认定的突破

三、确立“优势证据标准”,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案件中内幕交易行为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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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危害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石,损害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各国证券监管部门无一例外地将其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然而时至今日,内幕交易仍是世界性的监管难题。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法律实务部门都在探求破解之策。
  本文对构成内幕交易的三个重要部分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分别探讨。首先,对于内幕信息,从其基本属性出发,探讨重大性和非公开性的内涵,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增加事前的不确定性作为内幕信息的重要属性的建议。其次,对内幕交易主体,在借鉴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成熟资本市场关于内幕人构成分类理论之基础上,分析我国现行《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主体的分类及存在的问题,司法解释对内幕交易主体的完善,提出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主体立法的建议。最后,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笔者认为重点在于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由于过去过于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要求行政处罚部门过于严格的证明责任及对内幕交易事实过高的证明标准,导致了本就隐蔽的内幕交易行为在调查和认定上的特殊困难性,不利于加大对日益猖狂的内幕交易案件的执法打击力度。鉴于此,法学理论界和证券执法部门关于调整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这些建议,在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上进行了突破和创新,这对于今后的内幕交易调查工作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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