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前言
一、研究意义和研究目的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
第一章 强制性规范的内涵、外延
第一节 强制性规范的内涵
一、内涵及称谓
二、使用“强制性规范”用法的理由
第二节 强制性规范外延的界定——兼评民法规范类型的划分
一、二元化的民法规范类型和多元化的民法规范类型
二、民法规范类型多元划分下界定的强制性规范——合理性与不足
三、应从强制性规范的司法适用的角度界定强制性规范的外延
第二章 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影响的途径——转介条款分析
第一节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在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功能
一、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含义
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适用特点、功能
第二节 结合转介条款认定合同效力的既有方法及其局限
一、学界既有的方法
二、既有方法的局限
第三章 可行的方法:综合运用目的解释、利益衡量与类型化的方法
第一节 方法的合理性与局限的克服
一、方法的合理性
二、方法局限的克服
第二节 目的解释、利益衡量与类型化方法的运用
一、目的解释、利益衡量方法的运用
二、强制性规范类型化的方式及运用
第三节 合同私法后果的类型
一、合同私法后果的多元化
二、私法后果类型的规范依据
三、私法后果类型的选择
结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