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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影响的判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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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摘要

前言

一、研究意义和研究目的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

第一章 强制性规范的内涵、外延

第一节 强制性规范的内涵

一、内涵及称谓

二、使用“强制性规范”用法的理由

第二节 强制性规范外延的界定——兼评民法规范类型的划分

一、二元化的民法规范类型和多元化的民法规范类型

二、民法规范类型多元划分下界定的强制性规范——合理性与不足

三、应从强制性规范的司法适用的角度界定强制性规范的外延

第二章 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影响的途径——转介条款分析

第一节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在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功能

一、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含义

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适用特点、功能

第二节 结合转介条款认定合同效力的既有方法及其局限

一、学界既有的方法

二、既有方法的局限

第三章 可行的方法:综合运用目的解释、利益衡量与类型化的方法

第一节 方法的合理性与局限的克服

一、方法的合理性

二、方法局限的克服

第二节 目的解释、利益衡量与类型化方法的运用

一、目的解释、利益衡量方法的运用

二、强制性规范类型化的方式及运用

第三节 合同私法后果的类型

一、合同私法后果的多元化

二、私法后果类型的规范依据

三、私法后果类型的选择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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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是个历久弥新的课题,尤其在强制性规范不断侵蚀私法自治空间的今天,如何协调国家管制与私法自治的理念,识别强制性规范并判断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具有较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出发,研究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影响的判断方法。除前言和结论外,本文共有三章。
  第一章旨在通过对强制性规范内涵、外延的分析,为强制性规范的司法适用界定前提。本章指出,强制性规范的内涵表明,其侧重表达的是司法适用的意义,应从司法适用的角度界定强制性规范的外延,多元化的民法规范类型划分从立法规范配置的角度界定强制性规范外延,逻辑上有矛盾之处,也不恰当的缩小了强制性规范的外延。
  第二章旨在通过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含义、功能的分析,确定合同效力判断方法的规范依据。本章指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为强制性规范提供了影响合同效力的依据,具有引致条款与概括条款的双重功能。引致条款的功能说明了目的解释的必要,概括条款的功能为利益衡量提供了空间,同时分析了认定合同效力既有方法的局限。
  第三章旨在论证利用目的解释、利益衡量、类型化方法判断合同效力的可行性。本章指出,为克服目的解释的主观性,司法者对所解释出来的目的应进行论证并公开。利益衡量中确定衡量标准缺乏共识,且衡量标准的运用易流于公式化,较可行的方式是总结相关的利益因素由司法者在具体个案中予以考虑。强制性规范的类型化,所总结的类型应具体并必须进行论证,在运用类型判断个案致结论缺乏妥当性时,仍然需要运用目的解释与利益衡量的方法。在理论分析后,本章结合实例对上述方法的运用进行了实证分析,检证理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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