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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活动中“投资”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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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表 Table of cases

引言

第一章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投资”定义

第一节 定义“投资"的主要方式

一、中国方式

二、加拿大方式

三、美国方式

第二节 窄化“投资”范围

一、排除特定类型财产

二、穷尽适格的投资种类

三、限制在特定的产业部门

四、与投资的特质相联系

第二章 ICSID公约第25(1)条与“投资”的定义

第一节 主观定义

第二节 客观定义

一、ICSID公约中的“投资”定义

二、客观要素的产生

三、客观要素的分析——以Phoenix v.Czech Republic案为例

四、冲突

第三章 中国国际经济活动中“投资”的定义与完善

第一节 涉及中国的投资活动概说

一、中国投资发展状况

二、外来投资与中国的发展

第二节 中国国际经济活动中“投资”的定义及其利弊分析

一、中国投资保护条约中“投资”定义现状

二、中国投资定义的利弊分析

第三节 改进方法

一、中国改革“投资”定义的具体建议

二、案例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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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解释词语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给出一个具体的定义,再辅之以典型的列举;或者使用描述法,用内涵和外延收拢所指代;再不然用排除法,除去“并非”,剩下“即是”。然而,即便人类的语言功底炉火纯青,也难免会对一件事情或者一个物品的理解产生歧义和空白地带,更何况在纷繁复杂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定义“投资”,就显得格外困难。
  困难,不代表没有出路。大部分的国际投资条约(以下简称IIA)使用了一个宽泛的,以财产为基础的定义方式,这种定义方式主要由以资金输出为主导的国家构建,为的是给投资者的财产提供尽可能广泛的保护。近期由投资者启动的关于IIA的仲裁印证了“适格投资”的财产的宽泛和多样性。而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庭也通过经验的积累创造了一套属于自己的定义投资的方法。仲裁庭除了要把握准确IIA中的投资定义外还要良好地处理公约下“投资”的定义问题。
  本文从国际投资条约、ICSID投资仲裁庭两个角度讨论“投资”的定义,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讨论了国际投资条约中所采用的定义“投资”的主要方法,实践中出现的定义范围过大的问题,以及各国为了窄化“投资”对定义方式进行的创新;
  第二章介绍了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以ICSID仲裁庭为代表的仲裁庭所采用的判别“投资”是否存在的方法,并列举了相关的案例作为参考;
  第三章简单概述了中国所面临的国际投资环境以及对外签订BIT的现状,指出中国当前采用的定义方式对中国产生的影响以及在未来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国应当做出何种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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