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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首次销售原则在版权平行进口中的适用——以美国司法实践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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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销售原则与版权平行进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对首次销售原则地域性的问题采取国际用尽的国家对平行进口持允许的态度,相反如果认为首次销售原则国内用尽,则进口商不能未经授权将海外制造的版权产品进口到国内。采取何种立场,不仅是一个法学理论上的问题,更是一个国家政策性考量的问题。我国是一个知识产权发展大国,其中版权贸易蓬勃发展,与之相关的平行进口问题也日益显露。但是我国在首次销售原则和平行进口在立法上基本空白,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草案仍未涉及到,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面对日益蓬勃的版权贸易,我们有必要做出前瞻性的研究。
  本文拟从美国司法实践出发,对首次销售原则进行理论研究,并分析影响首次销售原则适用的诸多因素,以期为我国在处理版权权利穷竭和版权平行进口问题上提供参考。
  本文第一章涉及背景介绍,梳理首次销售原则与版权平行进口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以及本文拟讨论的平行进口类型;第二章从美国司法实践出发,分析首次销售原则在美国版权法中的确立、发展,该原则在版权平行进口的适用中存在的两个焦点问题以及美国司法界的处理方式;第三章重点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首次销售原则在版权平行进口中的适用问题上的最新发展——Kirtsaeng v.John Wiley&Sons,Inc.一案,探讨美国最高院在该案中是如何适用首次销售原则,并分析影响首次销售原则适用的诸多因素;第四章总结美国最高院针对首次销售原则地域性与版权平行进口合法性问题上的解答对我国的启示,指出我国在处理版权权利用尽和版权平行进口问题上必须充分认识到首次销售原则国际用尽与国内用尽的利弊,综合考虑全球贸易自由化、本国版权水平与版权贸易状况,采取允许版权平行进口的立场。在此基础上,必须在相关立法上完善首次销售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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