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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活动检察监督制度之完善——以Q市检察监督实践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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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制度

1.1 民事诉讼活动检察监督的概述

1.1.1 民事诉讼活动检察监督的概念

1.1.2 民事诉讼活动检察监督的性质

1.1.3 民事诉讼活动检察监督的作用

1.1.4 民事诉讼活动检察监督的特点

第2章 《民诉法》修改后民事诉讼活动检察监督的变化

2.1 检察监督范围上的转变

2.1.1 审判活动到诉讼活动的转变

2.1.2 调解监督无权到有限的转变

2.1.3 执行监督试点到全面的转变

2.1.4 小额监督从无到积累的转变

2.2 监督方法的转变

2.2.1 再审监督顺序的根本性转变

2.2.2 调查权从限制到开放的转变

2.3 适用法律及适用文书上转变

2.3.1 法律法规适用上的转变

2.3.2 法律文书适用上的转变

第3章 民事诉讼活动检察监督制度的缺陷分析

3.1 监督规范不够科学

3.1.1 监督规范分散

3.1.2 监督用语模糊

3.1.3 监督规范冲突

3.2 监督制度缺乏针对性

3.2.1 裁判监督过于滞后

3.2.2 调解监督难以突破

3.2.3 执行监督存在困惑

3.2.4 小额监督数量不够

3.3 监督效果缺乏保障

3.3.1 监督力量不足

3.3.2 监督手段单调

3.3.3 监督形式不多

第4章 民事诉讼活动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4.1 规范监督规则

4.1.1 制定专门规范

4.1.2 规范法律用语

4.1.3 梳理监督规范

4.2 构建不同监督制度

4.2.1 裁判程序监督制度的构建

4.2.2 民事调解监督制度的构建

4.2.3 执行活动监督制度的构建

4.2.4 小额诉讼监督制度的空缺

4.3 确保监督的效力

4.3.1 提高监督能力

4.3.2 强化调查手段

4.3.3 强化监督效力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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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我国民事诉讼活动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为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实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民事诉讼法》设置了包含审判监督程序、检察监督程序等具有法律监督属性的法律制度,其中检察监督是2013年1月1日《民事诉讼法》修改颁布后的一大亮点,成为许多有学之士津津乐道的一个话题。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检察监督,在当前法学界的讨论中,是一个相对比较冷门的话题,多数的群众,并不知道有民事诉讼活动检察监督这一项法律规定,在各高校的授课中,也未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专门开设课程,即使是一般的法律工作者,不谙该项法律制度的人员也大有人在,法律层面上也没有专门的名词定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这两项规定合并统称为民事诉讼活动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职能设置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专门司职于民事诉讼活动检察监督。从职能定位和具体的工作内容看,民事诉讼活动检察监督指的是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检察监督的一项法律制度。从本质上看,民事诉讼活动检察监督是宪法监督权的延伸,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监督职责的内涵,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民事诉讼活动检察监督已越来越多地纳入到群众的视野中,并且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司法程序也逐渐有了它的一席之地,在实际工作中,已逐渐显现出它的威力。笔者将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切入,结合司法实例,对我国民事诉讼活动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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