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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与奥斯丁:功利主义的两种面相——以英国法的现代化问题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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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一、 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英国法的现代化问题

(一) 英国法的历史基础

(二) 英国法的现实境遇

(三) 英国法的教育难题

小结

二、 边沁:青蝇之眼与苍鹰之眼的结合

(一) 《政府片论》与《英国法释义》

(二)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与贝卡利亚

(三) 密尔论边沁

小结

三、 奥斯丁:现代政治科学教育与主权者的权威

(一) 奥斯丁所面临的时代问题

(二) 科学限制法理学的范围

(三) 哈特"反"奥斯丁

小结

四、 结束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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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英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普通法传统的国家,这一传统的形成有其深厚的历史基础,并因之可以代表特殊的英国传统政制。但自近代以来,随着现代工商业的迅猛发展,普通法自身的固有弊端也前所未有地凸现出来:其一,判例纷繁芜杂,难以体系化地为人们所学习和适用;其二,对时代缺乏敏感,难以应对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的变化。在任何国家和任何时代,都必然存在两种对待现有政制弊端的态度:或是革命,或是改良。在英国法的现代化问题上,就必然也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激进改革,或者渐进改良。 本文从英国法的历史基础谈起,旨在凸现英国法在近代以来所面临的问题,从而梳理一个英国法学的近代演化的知识谱系。柯克、霍布斯、布菜克斯通、边沁、密尔、奥斯丁都是这一谱系的重要人物。但本文的主要落脚点放在边沁与奥斯丁的关系之上,其原因就在于,这两个看似同属功利主义传统的著名作者,其实恰好对应了前述的两种态度:如果说边沁是主张法典化的激进立法主义者,那么奥斯丁则是主张对公民进行现代政治科学教育的改良主义者。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在第一部分中,本文着重考察了英国普通法的悠久历史传统,认为正是诺曼征服到大宪章期间的英国封建化造就了独具特色的普通法,这种以司法技术理性为基础的法律传统也支撑了后来英国政治权力的制衡原则,从而被视为英国的自由传统的象征。但自近代以来,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的急剧变化,使得普通法的一些弊端前所未有地凸现出来,其现实适用和法律教育都呈现出很大的困境。这样,为普通法的辩护就有其内在必要性,柯克对普通法判例的精心汇编和对普通法的“理性化”维护,就是其体现。而霍布斯对柯克的批评,则是第一次从自然理性方面向普通法的历史基础进行了全方位的挑战。本部分所要着力介绍的,正是边沁与奥斯丁所共同面临的“历史语境”,两者的差异来源对问题的不同解答路径。 在第二部分中,本文介绍了边沁的法学思想、问题意识和基本立场。面对英国法的现代化问题,边沁选择了一条舍弃普通法,致力于法典化的道路。边沁的著作以批判开始,其《政府片论》矛头直指布莱克斯通的保守。他认为,布莱克斯通利用罗马法概念体系来为普通法辩护,虽然可以有助于解决判例汇编这些技术问题,但是却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那就是,人们的自然理性如何能够认识这些历史久远的法律,如何能够与我们的现代生活相配合?而批判之后的理性建构则见于《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在这部著作中,边沁详细阐述了他所谓的“功利原理”,并提出了一套计算快乐与痛苦的方法,并最终划分了刑法的界限,给出了法律的一般分类。边沁也接续了贝卡利亚的立法改革传统,开始着手法典编纂的工作。 在第三部分中,本文梳理了奥斯丁将实证法研究科学化的努力,并探究这种努力的最终目的所在。奥斯丁选择了一条与边沁的激进立法态度截然相反的道路,认为最主要的任务不是激进改革,而是民众的现代政治科学教育。奥斯丁选择从对法律的科学认识入手,教导人们如何真正面对政治现象。奥斯丁选择了功利主义理论,但却只是为其现实目的服务的。奥斯丁并不执意改革普通法的缺陷,而是将这一任务交给主权者,主权者甚至可以通过法官造法,来达到将普通法转化为实在法的目的。他将功利主义与神法结合起来,从而将对法律的服从与探求神意结合起来,这是与边沁完全不同的努力。 因此本文结论认为,奥斯丁的理论显示出对政府的服从,而边沁的激进改革则置政府于“保守”、“不思改革”,甚至是“阻碍时代进步”的地位。从总体上看,边沁是一种理性主义的激进态度,奥斯丁则是截然相反的基于历史主义的保守态度。本文无意对这两种态度做出价值上的取舍,而宁愿交给历史去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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