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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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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一、我国的行政诉讼及专利行政诉讼的现行模式及诉讼类型

(一)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

(二)我国专利行政诉讼的现行模式及特点

1、我国专利行政诉讼的现行模式

2、我国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特点

(二) 我国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诉讼类型及特点

1、我国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诉讼类型

2、我国专利无效诉讼的特点

二、我国现行专利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专利复审委员会困境原因分析

(一)专利权的性质界定

(二)专利无效宣告的性质界定

四、我国第三次专利法修改案对上述问题做出的反应

(一)第三次《专利法》修改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1、此次修改遵循的基本原则

2、此次修改涉及的主要内容

(二)此次修改对我国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意义

五、发达国家针对这一问题的做法

(一)美国的相关做法

(二)英国的相关做法

(三)法国的相关做法

(四)德国的相关做法

(五)日本的相关做法

六、对我国的立法建议

(一)借鉴日本做法在我国试行当事人诉讼

(二)按照当事人的身份,分别适用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三)赋予法院对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改判权

1、日本的专利行政诉讼改革

2、我国已经开始相关的有益探索

(四)关于知识产权的专业管辖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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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不同的当事人,我国专利行政诉讼可以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两种类型的专利行政诉讼有质的不同,应当区别对待。然而我国2000年修改的《专利法》并没有对其进行区分,而是规定专利行政诉讼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律做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且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无权改变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本文分别对两种类型的专利行政诉讼的特点进行分析,指出两者之间存在的区别,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别对待。并着重分析了专利权及专利无效宣告的性质。指出在专利无效宣告中,争议的焦点是专利权的有无及专利权范围的大小,因此,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别是专利无效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做的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决定实质上是对双方争议的专利权的有无及保护范围大小的一种裁决,而非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决定,其地位是居中裁决者。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不是真正的利害关系人,诉讼结果对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缺乏积极性,客观上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不应当作为被告。 由于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无效宣告性质定位的偏差,导致实践中出现了诸如“循环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堪重负等一系列的问题。同时笔者还对我国正在进行的《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简单的评析,并着重对第三次修改稿中涉及到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问题进行了剖析,认为正在进行的第三次《专利法》修改虽然对我国的专利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对于一直困扰我国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却并没有实质性的改进。笔者考察了美国、日本等专利大国针对该问题的解决方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不同的立法建议,以期能够对困扰我国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起到积极作用。据此笔者提出应当赋予人民法院在专利无效诉讼中对争议专利有效性的审判权,即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不仅要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决做出审判,同时应解决权利人“实体权利”的争议,以提高诉讼效率;在专利无效诉讼中有一方当事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应作为被告,而是由专利权争议的双方作为当事人;同时在专利无效诉讼中应当根据不同的当事人适用不同的程序法以达到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目的;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由旧有的审判离婚、合同纠纷的法官来审理专业性极强的专利案件已经很难达到司法审查的目的,因此笔者提出可以在我国试行专利案件的专业管辖,由一批具有专利技术背景的法官来审理专利案件,这也是目前许多专利大国通行的做法。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及专利行政诉讼的现行模式、概念及分类,并进一步分析了两类不同的专利行政诉讼的特点; 文章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目前我国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来阐述:1、将专利无效案件一律作为行政诉讼2、被告人仍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其诉讼积极性不高。3、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无效诉讼中的处境尴尬。4、无效程序没有一个专门的法院来做最后统管。5、压制了败诉方的合法权益且可能导致行政机关腐败。 第三部分本文作者主要从对我国专利权及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性质界定入手,分析了我国专利复审委员会面临困境的原因。提出专利权是一经过国家公权力审查、批准的私权,因此,在原则上,要用民法的基本原理、精神和理论、概念去认识专利权,使其立足于民法制度,同时又考察其自身特殊的质的规定性。既然专利权是一民事权利,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双方争议的标的是该项专利权的有无和保护范围的大小。复审委员会在审理该项争议时,是民事争议的裁判者而不是进行行政审批的审批者。因此本文作者提出应当用民事诉讼的原理来审理专利无效行政诉讼。 在第四部分中,作者主要论述了正在进行的三次专利法修改对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意义。作者首先介绍了我国正在进行的专利法的的三次修改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并着重论述了此次修改对我国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意义。 文章第五部分作者主要考察了世界其他专利大国针对该问题的做法。作者主要考察了美、英、法、德、日等国对该问题德解决方法。并着重论述了日本的当事人诉讼制度。在考察世界专利大国先进经验基础上,立足本国实际情况,本文作者提出了针对该问题的立法建议。该部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1、借鉴日本做法在我国试行当事人诉讼。有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被告。2、按照当事人的身份,分别适用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3、赋予法院对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改判权。4、关于知识产权的专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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