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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辨认的制约因素及侦查辨认结论的审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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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前言

第一部分 侦查辨认的一般问题

一、侦查辨认的实质

(一)侦查辨认的概念和功能

(二)侦查辨认的分类

(三)侦查辨认的实质

二、侦查辨认的科学依据

(一)侦查辨认的客观依据

(二)侦查辨认的主观依据

三、侦查辨认结论的现有法律地位

(一)侦查辨认的法律规定比较

(二)侦查辨认结论的特点和证据属性

第二部分 侦查辨认的制约因素

一、辨认人的主体行为能力

(一)辨认人的生理学因素

(二)辨认人的记忆过程

(三)辨认人在辨认时的主观愿望和心理状态

(四)辨认人的信心及影响信心的因素

二、辨认客体的特殊性和稳定性

(一)辨认对象的特殊性

(二)辨认对象的稳定性

(三)被辨认人的心理

三、案发时的客观因素

(一)各种自然条件

(二)辨认人与被辨认对象接触的时间和次数

(三)犯罪事实的类型

(四)事件中的暴力

(五)社会条件

四、辨认的过程

(一)辨认前的询问

(二)辨认时的地点和环境

(三)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的心理

(四)辨认的方式和规则

第三部分 侦查辨认结论的审查及运用

一、侦查辨认结论的审查

(一)国外侦查辨认结论的审查规则

(二)对构建我国侦查辨认结论审查规则的建议

二、侦查辨认结论的运用

(一)侦查辨认结论的证据资格

(二)侦查辨认结论的证明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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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侦查阶段的辨认是一种常见的侦查措施,是作为基于犯罪相关客体物的可感知再认性为有效应对犯罪而建构起来的一项侦查措施。司法实践证明,通过侦查辨认所获得的材料对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及认定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从上世纪20年代起,就不断有学者对侦查辨认结论的准确性提出了质疑。而且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会对侦查辨认行为寄予较高期望,希望辨认人能对其侦查工作成果予以肯定,“正确”指认出被辨认对象,同时却对侦查辨认本身所存在的缺陷认识严重不足,无法客观、科学地对侦查辨认结果进行评估,加之在我国法律环境下和长期侦查生涯养成的有罪推定这一心理定势,因而每当侦查辨认结果能满足侦查人员的期待时,侦查人员就很容易对侦查辨认结果产生盲从而高估其准确性。 本文以认知心理学为研究基础,对制约侦查辨认的各方面因素展开研究,并在研究这些因素的基础上展开讨论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对侦查辨认结论进行审查。而对侦查辨认结论的审查最终在于让其有效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因此探讨了侦查辨认结论的证据资格问题以及证据属性问题。通过以上角度对侦查辨认的研究,希望能达到丰富和发展侦查辨认理论的目的,并希望能对科学指导侦查辨认实践和对我国侦查辨认制度的发展完善有所裨益。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侦查辨认的一般问题,由三项内容组成。首先是在界定侦查辨认的概念基础上,阐述了侦查辨认的实质,其中包括侦查辨认的功能,随后根据不同的标准,对现有侦查辨认工作分别从辨认的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分为公开辨认和秘密辨认;从辨认目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认定辨认和寻查辨认;从辨认对象不同进行分类,分为对人的辨认,对物品的辨认,对尸体的辨认以及对场所的辨认;从辨认对象的状态不同进行分类,分为静态辨认和动态辨认;从辨认的载体物不同进行分类,分为直接辨认和间接辨认,在以上问题的基础上从同一认定的角度阐述了侦查辨认的实质所在,认为辨认就是侦查中的“指认同一”,侦查辨认利用的是一种反映形象,并不是留在客观物质环境中的形象痕迹,而是留在人们记忆中的形象,所以侦查辨认属于非鉴定型同一认定。其次,从心理学角度提出了侦查辨认的各项科学依据,包括主观依据和客观依据两个方面,主观依据是辨认人的心理机制,它包括了辨认人对辨认对象形象的识记、辨认人对识记形象的保持、对保持形象的回忆、对比对结果的再认,而客观依据则是指辨认对象自身特点的稳定性和特定性,它包括辨认对象区别于其他对象的内在规定性以及辨认对象基本特征的不变性。最后对侦查辨认结论的现有地位进行了分析,包括了解世界各国对侦查辨认的法律规定,以及在我国侦查辨认结论的特点,研究了侦查辨认结论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的证据属性。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侦查辨认的制约因素,由四项内容组成。首先阐述辨认人的主体行为能力对辨认的制约,包括辨认人自身的基本情况,这其中又包括了辨认人的年龄、性别、种族、职业、表达能力等五个方面,辨认人从目击到辨认的整个记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研究了辨认人的识别能力、辨认人在目击阶段心理上的期待和偏见、感知时的无意识记所带来的影响、案发过程中受惊吓的程度及注意力中心、辨认人的主观臆断,经过识记阶段进)、、保持阶段以后带来的影响,随后讨论了辨认人在辨认时的主观愿望和J心理状态,辨认人参与辨认的动机,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辨认人在辨认时隋绪如何,是否有追求定罪的心理倾向,然后关注了辨认人的信心及影响信心的因素。其次,论述辨认客体对辨认的制约,包括辨认对象的特殊性、稳定性,特殊性是指此辨认对象与彼对象相区别的重要标志,辨认对象的稳定性是指相对稳定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在辨认时期,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不同,表现出的状态也不同,以及在实践中容易被忽略的一个部分,即陪衬辨认者的心理。再次,就案发时的客观因素对辨认的制约进行了探讨,包括案发时的各种自然条件如光线气候等,辨认人与被辨认对象接触的时间和次数,一般来说,接触的时间长、次数多,辨认人可以充分的感知,犯罪事实的类型,事件中的暴力因素,案发后的社会条件,特别是社会舆论,对辨认的影响相当的大。最后论述辨认的过程对辨认的影响,研究了侦查人员辨认前的提问,要求要从引导回忆的角度出发,辨认时的地点和环境最好能与当时的环境相接近,侦查人员在辨认过程中的心理,辨认的方式和规则,这是我国法律规定中的一个弱势环节,要加以重视。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对侦查辨认结论的审查和侦查辨认结论的运用,由两项内容组成。首先在介绍国外相关法律规定的对辨认结论的审查规则如美国和德国的最高法院的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有情况,结合其他国家的优秀成功经验,对我国侦查辨认结论的审查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使侦查辨认结论更加完善。其次探讨了侦查辨认结论的证据资格问题,论证了如果将侦查辨认结论作为证据使用的,它以何种形式的证据出现是最为科学和客观的。然后从辨认结论的证明力大小入手,浅析了侦查辨认结论的有效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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