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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妨害清算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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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1 案件概述

1.1 案由:李XX妨害清算案

1.2 案件基本情况

1.3 案件焦点

1.4 案件的争议与分歧意见

2 国企改制与清算的关系——相关法理分析

2.1 国企改制的政策性指导意见

2.2 清算概述

3 本案定性——刑法学分析

3.1 本案不构成妨害清算罪

3.2 李XX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未遂)

4 研究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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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许多地方进行国有企业改制,改制类型多样而导致在其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准确认定。同时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界定标准模糊,管理形式不一。李XX妨害清算案就是其中一例。本案所涉及到的犯罪因为具有国企改制的因素参杂其中而比较复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形态的认定成为困绕本案的难点。一审、二审认定本案为妨害清算罪,笔者作为案件的一审公诉人在案件终了三年来一直在思考当初认定的不妥之处。首先是案件的审理应当考虑体制的特殊背景,在我国国有资产、公有资产、私人资产之间的界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次是国企改制的特殊政策导致社会对此改革的一些误解,政策的规定与法律的衔接有脱节的部分,再者妨害清算罪中,清算应当是法定的程序,必须有法定的事实才能依法产生;国企改制,可能是产生清算的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导致清算;本案实践中,资产评估被认为是清算。
  正确认定妨害清算罪必须紧紧把握该罪的构成要件,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要素一一分析。该罪的主体应当是公司、企业,其中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但本罪接受处罚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体是商事主体正常的清算制度和债权人及其相关人的权益;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藏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要准确认定妨害清算罪,应当正确区分妨害清算罪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盗窃罪的区别,要准确把握在清算过程中,大股东或实际管理层隐匿财产或编制假财务会计报告,欺骗小股东行为的认定。笔者认为本案不构成妨害清算罪,而应当认定为贪污罪(未遂)。国企改制中的贪污行为因为特殊政策、特殊时间的影响而与企业的经济行为相结合,显得复杂。但万变不离其宗,认定的贪污罪的关键依然是对犯罪要件是否齐备的把握,从犯罪的主客观相一致的要求进行剖析。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客体是复杂客体,本罪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主要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准确认业贪污罪,还应当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及本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盗窃罪的区别。贪污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不存在未遂状态;另外一种是认为贪污罪存在着未遂形态,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贪污罪是直接故意犯罪,有可能存在未遂形态;贪污罪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存在着未遂的情形,即贪污罪存在着未完成形态,当然就存在着未遂形态。犯罪要件齐备说认为,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强调主客观相统一。这是认定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具有相当影响的学说,分析贪污行为的犯罪形态可以运用此学说。关于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有三种观点: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只有控制说才能全面反映犯罪结果和犯罪目的两个方面的因素。但应当注意,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罪既遂的认定。
  本案的研究对办理此类型的犯罪将会起到一些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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