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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事件的行政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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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齐二药事件经过4

二、对本事件争议焦点的剖析

(一)国食药监电〔2006〕7号文判定假药时适用的法律依据问题

(二)国食药监电〔2006〕7号文和国食药监安〔2006〕211号文的法律性质问题

(三)国食药监电〔2006〕7号文和国食药监安〔2006〕211号文的行政程序问题

三、本事件所引发的理论思考

(一)行政程序问题

(二)法律适用问题

四、立法建议

(一)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二)明确行政程序优先的价值取向

(三)明确告知和说明理由的范围和方式

(四)建立行政主体抗命权制度

(五)行政处罚管辖的立法完善

(六)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立法完善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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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素有重实体、轻程序,忽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传统。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习惯于通过类推解释来获得处罚的规范依据。面对理论与实践的反差,笔者希望从个案出发,来剖析我国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和遵守行政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引发理论思考。
  本文除引言和后记外,共四个部分组成。全文3万余字。
  在引言中,笔者选择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事件(以下简称齐二药事件)进行分析,对本事件中国食药监电〔2006〕7号文和国食药监安〔2006〕211号文所反映的我国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和遵守行政程序方面的问题从行政法角度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齐二药事件经过”,14名患者因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先后死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作出国食药监电〔2006〕7号文和国食药监安〔2006〕211号文,判定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等药品为假药,责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依法对齐二药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收回《药品GMP证书》。
  第二部分“对本事件争议焦点的剖析”,对该事件的争议焦点及其所涉及的有关行政法律问题进行剖析。
  关于国食药监电〔2006〕7号文判定假药时适用的法律依据问题,笔者认为《药品管理法》关于假药的规定不明确时,要严格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等原则,对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等药品性质的判定不得类推适用《药品管理法》第48条关于假药的规定。
  关于国食药监电〔2006〕7号文和国食药监安〔2006〕211号文的法律性质问题,笔者认为上述文件均为外部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于国食药监电〔2006〕7号文和国食药监安〔2006〕211号文的行政程序问题,笔者认为其违反了“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顺序原则和裁判者的中立性,并且在文件作出时,应当按照正当程序原则和行政相对人参与原则告知行政相对人齐二药有关行政决定的内容及寻求救济的途径、期限等。
  第三部分“本事件所引发的理论思考”,对行政程序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从行政法理论意义上进行探讨。
  关于行政程序问题,笔者认为程序比实体重要;当行政程序公正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行政应急时,行政效率优先,一般情况下,行政程序公正优先;行政机关可以行使抗命权;行政主体的中立地位在行政程序中应得到有效保证。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法律时应当慎重,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树立“宁可放掉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价值理念,禁止作类推解释来获得处罚的规范依据。
  第四部分“立法建议”,为更好地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笔者主张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确立“程序比实体重要”、“程序正当、程序公正”等现代行政程序的核心原则,确立“告知和说明理由”、“行政主体抗命权”、“相对人参与”、“保证行政主体的中立地位”等核心制度,控制行政权的肆意运行,严格依法行政、依程序行政,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民;对齐二药事件所反映的药用辅料引起严重药品质量问题的新情况,要及时对《药品管理法》假药和劣药的概念进行修改,加强对药用辅料的管理,以严惩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行为,切实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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