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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保安处分制度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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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一、保安处分概述

(一)保安处分的概念和特征

(二)保安处分的理论基础

(三)保安处分的功能

(四)国外保安处分制度概况

二、保安处分制度在中国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我国的保安处分立法现状

(二)建立保安处分制度必要性分析

(三)建立保安处分制度可能性分析

三、保安处分制度的具体建构

(一)保安处分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二)保安处分制度基本原则

(三)保安处分的适用条件

(四)保安处分的具体措施

(五)保安处分的程序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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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安处分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现代刑法理论和刑法制度发展的产物,与缓刑和假释制度并称为近现代刑罚走向人权、人道之路的“三驾马车”之一,在预防犯罪、保护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因如此,近现代以来,特别是二战之后兴起的世界刑法改革以来,保安处分制度逐渐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中得到确立。我国的保安处分研究相对滞后,对保安处分理论和制度曾一度加以排斥。直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学者才开始关注一直受到冷遇的保安处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保安处分的理论问题以及应否在我国建立保安处分制度在刑法学界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文章主要通过对保安处分制度与国外立法情况的介绍,保安处分主要理论问题的研究,以及对我国建立保安处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分析,提出了在我国建立保安处分制度的具体的构想。
  全文分三个部分:
  一、保安处分概述。保安处分是为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有可能再实施犯罪行为的违法行为人或犯罪人,以及有可能进一步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所采取的刑罚之外的,与其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直接相关的矫治、医疗、感化等处置预防方法。从刑法规定性、由法院适用、人身危险性的前提等方面可以将保安处分与其他相关措施区分开来。实证哲学、法社会学思想以及社会防卫理论共同构成了保安处分理论和制度的理论基础。保安处分具有的防卫社会、教育改善的功能使得保安处分制度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国外成熟的保安处分立法对我国建立保安处分制度可以起到借鉴作用。
  二、保安处分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保安处分制度,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一些类似的措施与保安处分制度相距甚远,只能称作保安性措施。从弥补刑罚局限性、改革现有保安性措施、应对社会治安形势以及符合世界刑法发展潮流四个方面来看,我国应当建立起保安处分制度。而刑法传统观念的转变、与刑事政策精神的契合、足够的物质基础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为我们建立保安处分制度提供了可能。
  三、保安处分制度的具体建构。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应当采单行刑事立法模式,制定出一部《保安处分法》。保安处分制度应以处分法定原则、相当性原则、改善为主排害为辅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贯穿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人身危险性理论在保安处分理论中处于核心地位,是适用保安处分的条件,因此对人身危险性的认定的规定也是保安处分制度的核心。对人身危险性的认定可以分为再犯可能和初犯可能两类。再犯可能性可以从犯罪的个人情况、犯罪的主客观情况以及犯罪前后的情况来分析认定,而初犯可能则需要从被处分人的身心特征以及行为的累发性上考察。对被处分人人身危险性的考察以及作出适用保安处分的裁决都应当在有充分监督的司法程序下进行。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应当立足于现行法中的保安性措施,充分借鉴国外保安处分制度的经验,制定出适合国情、满足需要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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