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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律师权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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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律师职业性质

(一)律师职业存在意义

(二)律师职业定位

二、律师权利的产生和发展

(一)律师权利的产生基础

(二)律师权利的发展

三、我国近现代律师权利制度演进

(一)建国前我国的律师制度及权利状况

(二)建国后我国的律师制度及权利状况

四、我国与各国律师权利制度比较

(一)律师权利制度的环境差异

(二)律师权利主要制度比较

五、重构我国律师权利制度

(一)构建程序正义诉讼模式

(二)强化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

(三)完善具体权利制度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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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今社会是个法治的社会,而律师是运用法律知识服务民众的法律践行者。因此,律师在法治实现过程中自始至终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律师法中对律师权利的规定显然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强有力保障。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定于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新律师法》在律师权利方面的规定相较修订前有了很大程度的突破与创新,但还是存在很多不足,特别是与一些律师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该选题的价值在于评析《新律师法》在律师权利制度方面的进步与局限,进一步针对局限之处提出了改良设想,对《刑事诉讼法》在今后这方面的修改具有很大的意义。作者学识有限,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本文对律师权利制度的研究,从律师职业分析入手,提出律师为何该配置权利,其权利源泉何在的基础性问题;从律师及其权利的渊源入手,阐述律师职业及其权利制度的早期发展。最后重点探讨我国律师的权利制度,从我国律师权利制度和各国律师权利制度比较的基础上对重新构建我国律师权利制度提出设想。本文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律师职业性质。一是律师职业的存在意义。从律师职业在国家和社会普通群体两个层面的不同功能以及律师职业的根本属性两方面来说明其存在意义;二是律师职业定位。从司法领域和中国社会层面两个方面对律师职业予以明确定位。
  第二部分为律师权利。一是律师权利的产生基础。分别从国内外律师的起源和早期发展入手,大略介绍了伴随律师而形成的律师制度在整个世界的初期发展状况;二是律师权利的发展。介绍了律师权利的含义,从律师权利的重要性出发来阐述了律师权利的逐步发展进程,并按律师的不同权利源泉分为传来权利和专属权利两类。整部分主要是追本溯源,以律师权利制度的产生和初期发展开篇。
  第三部分为我国近现代律师权利制度演进。我国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晚,真正的建立和发展阶段是在建国后,具体来说是多方面原因所造成。本部分是以时间为序,一是从我国奴隶制社会律师制度的萌芽一直到清末建国前我国的律师制度发展介绍了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进程。二是通过列举我国关于律师权利的法条,讨论了我国律师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介绍建国后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进一步研究在新《律师法》颁布后我国律师权利状况的改善和发展,同时对新《律师法》颁布后我国律师权利仍旧面临的困境进行了深入探讨。
  第四部分为我国与各国律师权利制度比较,从这一部分开始进入了论文的重点所在。一是律师权利制度的环境差异。笔者从各国保障人权的宪政模式与我国长期以来的忽视人权的人治模式相比较,从而从历史传统与文化传统方面剖析我国律师权利之所以会是这样的一个发展历程,以及在现阶段遇到的问题深层次的原由所在。二是律师权利主要制度比较。这一部分着重从具体制度出发,从细节入手分析我国的律师权利制度与各国律师权利制度的差异。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比较重要的权利制度进行了对比:1、会见权利制度比较研究。这里以美国和日本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主要比较对象;2、阅卷权的比较研究。这里主要以日本和俄罗斯的阅卷权利具体规定为主要对比对象;3、调查取证权利制度的比较研究。这里主要以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我国法律中的规定相比较得出差距所在。在第四部分中,笔者既注重从历史、传统方面来阐述我国与各国的差异,从成因方面分析,又关注我国与各国律师权利制度在具体规定中的具体差异,以便于从具体制度规定上分析我国律师权利的关键问题所在。
  第五部分为重构我国律师权利制度。这一部分是论文的最后一部分,也是论文的创新与精髓所在之处。本部分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我国当前律师权利制度是否合理,律师权利是否完善进行了全面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律师权利制度的重新合理构建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设想。具体来讲主要从以下几点对我国律师权利制度进行了重新构建:一是构建程序正义诉讼模式。以程序正义的起源及其要素为出发点,具体建议我国也要从程序正义的方面来重构我国的律师权利制度,具体来讲就是要通过加强律师的权利来构建公平、合理的诉讼模式,特别是要遵从宪法中对权利保障的根本要求;二是强化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笔者列举了现今法学界对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到底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到底属不属于诉讼主体的几种突出观点,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要保障律师权利必须要赋予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有了地位才可能更好地保障权利;三是完善具体权利制度。笔者从我国具体的各项律师权利制度出发,就几项较为核心的律师权利进行了完善重构,以求达到更好维护司法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目的。第一方面是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问题,主要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重要意义说明来论证了完善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必要性,而要承认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合法地位必须完善以下几项权利:1、会见和通信权利。应当废除关于会见通信权的一些不合理的规定限制;2、阅卷权。笔者认为阅卷权范围应予以扩大;阅卷权的享有时段应扩展到侦查阶段;同时,阅卷权应配置相应机制、制度予以保障;3、调查取证权利。笔者认为调查取证权是很重要的一项律师权利,首先应当取消不合理限制调查取证权的种种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应当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适当强制力,只有这样才能让律师调查取证权落到实处;第二方面是起诉及庭审阶段权利的完善问题:1、上诉权。笔者认为应当赋予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完整的上诉权;2、拒绝辩护权。笔者认为,现今我国法律的规定律师的拒绝辩护权法定理由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应该予以改进;3、庭审发言权利。笔者主要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人与辩护人在讯问被告人时权利的差别规定做出批判,呼吁应当是控辩双方发言权平等;第三方面是其他权利完善问题。这是全文的结尾之处,笔者对我国律师权利制度未来发展方向做出研讨,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律师权利以弥补现今我国律师权利的缺失之处:1、在场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场权,在场权最为核心的规定就是违反该权利规定会直接影响诉讼结果。但与此同时也应注意我国国情,灵活规定;2、保守职业秘密权。这项权利的赋予主要是为了维系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是在几项价值中的衡量取舍。这里主要是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几项与之矛盾的规定而提出;3、职业豁免权。此项权利是律师在与国家公权力抗衡时自身的合法权利不被强大公权力所侵害的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以时间和空间为主线,从律师权力的理论到实践和起源到发展、改良、重构,进而对我国律师权利制度从历史、传统、具体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旨在我国律师权利制度的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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