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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先用权抗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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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案件情况简介

二、先用权基本理论

(一)我国先用权的法律规定

(二)国外关于先用权的立法和理论

三、先用权的性质

(一)先用权是一种独立权利

(二)先用权是一种抗辩权

(三)先用权是一种在先使用行为

(四)先用权性质的进一步分析

四、先用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分析

(一)先用权的适用条件

(二)先用权的适用限制

五、我国先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技术来源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二)是否作好必要准备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三)原有范围标准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四)先用权人是否可以销售、许诺销售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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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法律制度曾被美国前总统林肯比喻为:添加在天才之火的利益之油,也是最早被立法者所认可并建立的一项知识产权制度。其根本价值目的就是促使发明创造人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将其发明创造依法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由此获益,同时法律也赋予发明创造人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一定时期的独占权,使其得到经济回报,在这种利益平衡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
  因此,在如何对专利权进行保护的探讨过程中,基于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原则,先用权制度应运而生。
  我国专利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了先用权制度,“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己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所谓先用权,是指在一项产品或者方法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享有有优先权的,是优先权日)之前,已经有人诚守信用地制造与他人申请专利的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已经诚守信用地使用与他人申请专利的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作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那么,根据专利法,即使该申请人以后取得了专利权,先使用人仍可继续使用他的发明创造,而不算是专利侵权行为。
  先用权制度的确立是十分必要且具有巨大现实意义的。在司法实务中,越来越多的纠纷涉及到先用权成立的条件和行使限制。由于我国《专利法》对以上条件和限制规定的笼统和模糊,导致先用权制度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出现大量问题与争议。例如:先用技术的是否可以来源于他人?实施和为实施作好必要准备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原有范围内”到底包括那些范围?对“原有范围内”的量化标准是否合理?等等。
  出于解决上述问题的考虑以及平衡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本文分五部分对先用权制度所存在的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王孝忠、知新公司诉中高公司专利侵权一案,指出案件争议焦点——被告是否享有先用权及其行使范围有多大。引出本文讨论的主要问题即先用权的成立条件和实施限制。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先用权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我国关于先用权的相关立法和有关理论,提出笔者关于先用权制度的观点。然后对国外有关国家关于先用权的立法与理论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以求为我国先用权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第三部分详细分析了先用权的权利性质。首先介绍了关于先用权性质的三种观点:第一,先用权是一种独立权利。第二,先用权是一种抗辩权。第三,先用权是一种在先使用行为。在综合分析以上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笔者关于先用权性质的认识,即认为先用权是一种独立权利。为下文对先用权行使条件和限制范围的讨论打下基础。
  第四部分在综合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着重讨论了先用权成立的四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二是地域条件;三是技术来源条件;四是实施和为实施作好必要准备的判定条件。再对先用权成立之后的行使限制——“原有范围”和“实施行为类型”进行了讨论和分析。在结合案例做具体的分析。
  第五部分综合全文,指出我国先用权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自己比较科学和合理的观点和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通过比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法学解释等方法的综合运用,在客观细致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上述问题的做法,结合具体案例针对专利侵权中先用权存在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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