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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的“原则”法理学——关于时间性、真理性与自由问题的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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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第一节 危机与问题

第二节 三十年来的道路

第三节 一种“原则”的法理学

第一章 “原则”的时间性考察

第一节 建国者的“原则”

第二节 治国者的“原则”

第二章 “原则”的真理性考察

第一节 建构性真理状态

第二节 整体性阐释命题

第三节 法官的道德确信

第四节 “权利”的最后防线

第三章 德沃金“原则”的渊源

第一节 “原则”的渊源

第二节 作为“原则”的“自由”概念

第三节 伯林与德沃金的“自由”之争

结 论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一:德沃金“原则”法理学逻辑结构

附录二:德沃金《纽约书评》的评述性论文表

附录三:德沃金2006-2008新书摘录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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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罗纳德·德沃金无疑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学者之一。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到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里,他极富魅力的思想火花,敏锐的洞察力度以及独特的分析模式与逻辑超越了当今哲学、政治学、法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边界,并且至今仍能保持着一种乐观、积极和向上的生命力。这在当代思想家的学术历程中可以说是一个奇迹。与此同时,伴随其学术身份数量的增长成正比的是关于德沃金所提出的各种议题的研究数量,德沃金的身后逐步发展成为了一个繁荣的“德沃金产业”,这在当今著名学者的研究中,可以说是第二个奇迹。
  但是,在上述两个奇迹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个并不明显、但却十分致命的危险,即德沃金学术身份的模糊性和其对相关身份的自我否定。德沃金学术身份的模糊性,或者非严格的学科确定性以及他自己对于他人加之的相关身份否认的事实,似乎是在说明一个常常令局限于上述某一学科之人疑惑的问题:德沃金并非只是在面临一个或是几个学科的信心不足的问题,他可能面对和思考的是一场更为宏大的危机,因而他必须提出一套更为整全的解决方案。事实上,这场新的“美国危机”或者说是整个西方文明的最为严重的危机由来已久,它是现代欧洲大陆思想在战后,特别是德国思想与美国亲密联系和影响的结果。五十年代的影响和演变,也可以说是美国人对欧洲思想的美国式“消费”导致了六十年代自由主义危机的全面爆发。这是一场西方文明的危机,确切地说是西方(法)哲学的危机:因为在近代以来的西方(法)哲学中,启蒙方案所提供的“标准”已经成为了整个现代世界实践计划的“蓝图”;一旦这个“设计”有误,整个西方世界将面临土崩瓦解的危险。这是一场真正的“原则”危机。
  而德沃金三十年的学术历程以及他的各种时评论文的“连环小说”式的撰写,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原则”法理学的建构过程。德沃金法理学建构的核心与关键“环节”是对于“原则”问题的检视与澄清,但这必须放到“历史”(时间性)与“逻辑”(真理性)的两条线索中进行疏理。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将德沃金的“政治道德”原则通过更为整全的历史与逻辑两条线索的疏理方向,以逆向倒推的方式将“原则”的真实面目“还原”出来并对其理论渊源加以澄清。具体而言,全文结构安排如下:
  导论,论述战后“原则”危机与德沃金法理学的关系。通过对德沃金作品的简要综述中四个时期的划分,德沃金法理学建构首先是从同新实证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哈特的论战开始,以及“原则”法理学建构时期(八十年代),“原则”的宪法解读与理论实践时期(九十年代)以及“原则”所面临的恐怖主义与民主制度衰败危机的新考验时期(21世纪至今)。德沃金的“原则”法理学可以被看作一种“三位一体”式的法理学理论,它是以“整体性法律理念”和“正确答案命题”作为其“法律概念”与“法官裁判”理论的两大标识,“建构性阐释模式”作为上述两个标识相互转换和检验的特殊模式所建构的一种全新的法理学理论。并且作者对德沃金的“三位一体”式的法理学理论建构缘何可以被视为一种“原则”的法理学作出逻辑理路分析,认为德沃金“原则”法理学的内在逻辑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最易混淆的概念就是其“政治道德”的抽象预设概念。德沃金将这一概念隐藏于其全部法学理论体系的最深处,并由它来保障其法理学建构中的“三位一体”的架构模式,即以保障建构性阐释模式中的“正确答案命题”来确立一种“整全性”的法律理念。由此可见,德沃金的“逻辑”(真理性问题)是保障其两大命题与一种阐释模式的证成的,其主要的目的是保障“原则”的真理状态的;而德沃金的“历史”(时间性问题)却是为应对美国宪法精神的一致性叙事以避免“正确答案”命题的缺陷所做出的巨大修正的努力。其中对于美国宪法中的“人”的概念的理解将是至关重要的,这个概念包括了两种“人”的观念之分野:立法者的意图与释法者的理解,这就是德沃金为什么设计一张“权利清单”与“一个概念的多种构想”的原因。
  第一章,对德沃金的“原则”进行时间性问题考论。德沃金为“原则”建构了一种“历史”,一种全新的美国宪政的发展历史,一种能够让美国宪法精神在疑难案件中达到前后贯通一致性叙事的历史,我们把德沃金的这种“历史观”称之为“原则”的时间性问题。德沃金为了保障“原则”法理学的系统稳定,保障在“整全性”法律理念(包括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法律体系)下通过建构性解释之路而获得疑难案件的“唯一正解”,他就必须为“政治道德”(原则)确立一种“历史”的连贯性叙事。因此,德沃金将全部的智慧投向了美国成文法及判例的效力渊源顶峰——美国联邦宪法,并且在一种语义分析的基础上又建构了一种“对一个概念的多种构想”的解释。本章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检验德沃金“原则”的时间性解释是否足以形成美国宪法原则的连贯性叙事。因此,作者将选取德沃金所建构的两个“历史”片断(建国者与治国者的“原则”大讨论),对美国宪政中“原则”进行简要的“非考古”性质的疏理,以回应德沃金关于上述两种“人”理解上的谬误,并在本章结尾处,讨论德沃金“原则”的历史一致性叙事建构的基础性错误以及对其“原则”法理学的“致命性”颠覆。
  第二章,对德沃金的“原则”进行真理性问题考论。本章的主要任务将延续对“原则”的“双重”考察路线,对德沃金的“原则”法理学的真理状态进行新一轮的严格验证。德沃金建构性模式的真理观,或者说保障“整体性法律理念”与“正确答案”命题的“前后一致性”解释的真理状态被其称为区别于“古老的自然法形而上学”传统与以经验或是规范为分析对象的实证主义法学路径的“第三条道路”,同时这也是第一章所检视的“对一个概念的多个构想”设置的根本性原因。其中,德沃金“原则”的“真理状态”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建构性真理状态的原初设计与根本逻辑;第二,整体性阐释概念的由来与证成;第三,法官的道德确信的裁判运用;第四,根本“权利”的保障与真正面目。作者拟通过以下四个问题的提出来验证德沃金提出的“原则”这一基础性的保障概念:第一,德沃金的建构性真理状态是否能够与“政治道德”这一类似“客观”标准的“原则”在真理状态的设计与验证逻辑上保持一致性;第二,德沃金的整体性阐释的“法律原则”的概念是否能真正借以实证主义的分析模式使其主要命题在证成上造成严重的分裂后果;第三,德沃金所要求的“赫拉克勒斯”式的法官的“内在”原则的确信过程是否能够在准文学阐释的司法裁判模式中取得“答案”的一致性;第四,德沃金为何将其“政治道德”的原则归结于一种抽象的“权利”加以终极的维护,这一“权利”与“政治道德”原则二者的真实身份与真正目的对于德沃金“真理状态”的影响如何,将是我们对“原则”问题最为关键的考证步骤。
  第三章,对德沃金“原则”的理论渊源进行考论,并比对作为“原则”的自由概念的演变。本章的主要任务是对德沃金的“原则”的理论渊源,即与其“自由”概念相关的思想理论进行梳理与分析比对。作者认为“原则”的传统即是“现代性”问题的传统,尤其涉及到近代以来,人们对于“自由”概念的理解分歧。因此,本章以个人主义的自由与共和主义的自由作为两条主线,分别对两大自由主义流派的主要思想者的“原则”观进行了简要的回顾和评述,并且对伯林与德沃金的“自由”概念进行详细的比较,对二人在“自由”理论上的种种过失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得出以下主要观点:第一,伯林对自由与自由条件的区分使得“自由”本身的价值降低;第二,他在“自由”的另一方面,“积极自由”的分析上,过于仓促地将“积极自由”的可能性后果与强制或者不自由之间发生了不恰当的心理联想。正是在这样的逻辑上,德沃金发现,伯林的自由观其实是在两种皆可能“堕落”的自由之间的心理平衡选择。但是,德沃金所说的自由是由被“平等的关怀和尊重”(原则)所推导出来的。这一论证只是其精致修饰的表现,因为被尊重的“原则”实际上就等于不被他人干涉,而不被他人干涉的意思就等于(消极的)自由本身。德沃金对于作为“原则”的自由概念的最大误用就是,他将通过其修辞不断掩饰的“消极自由”,这种实现“自由”的重要条件作为了一种类似于“积极自由”的东西,即“原则”加以彻底的维护。
  结论,对本文的研究目标以及在“历史”与“逻辑”两条主线上对德沃金“原则”法理学的考论所达成的目标给予综述总结,并指出德沃金“原则”法理学建构的启示和谬误以及与法理学现代性危机的关联。全文将德沃金的“政治道德”原则通过更为整全的历史与逻辑两条线索的疏理方向,以逆向倒推的方式将德沃金“原则”的真实面目“还原”出来并对其理论渊源加以澄清。通过对于德沃金“原则”的时间性与真理性的双重考论,作者认识到,“自由”本身就是德沃金“政治道德”原则的真实面目,他所建构的“原则”法理学的真理状态实际上处于一片混乱的状态之下。他的法理学理论在哲学本体论上的意义,与他所强烈批驳的传统自然法模式的真理意义并不见得有多少先见之明,甚至比自然法的论证更加剧了“原则”之法走向虚无之极“深渊”的程度。同时,德沃金与他的论敌边沁、伯林一样,在对“自由”的认识问题上犯了几乎相似的错误:当他们无法为“自由”概念的本质进行整全规定的时候,他们就往“自由”理论中填充其它的“材料”以显示其是“自由”的盟友;德沃金更是将作为追求自由的条件的“平等”当作“自由”本身填充其中,并将它视为一种不可轻视的,可积极追求的“原则”加以执着地维护。
  德沃金“原则”法理学的建构理论俨然是一座威严的现代“法律帝国”,它原本是为了挽救现代西方文明所经历的最为严重的一次危机——自由主义的堕落所开拓出的法律的“第三条道路”。这条道路通过“原则”(德沃金政治道德“自由”观)信念的重新树立,渴望在“法律之下”重新获得“坚实而充分”的自由。然而,十分遗憾的是,德沃金所建构的这种法理学实在是一座充满“历史”与“逻辑”内在矛盾和冲突的“火山”。德沃金的“时间”不仅根本无法拯救他的“真理”,而且这样的“原则”还将把自由主义的危机进一步推向虚无之渊,同时“原则”也将加速现代法理学“堕落”的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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