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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审判程序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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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程序正义观念的缘起和发展

(一) 程序正义观念的缘起和发展

(二) 程序正义的价值和功能

1. 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正义实现社会正义

2. 程序正义保障实体内容的实现

3. 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冲突,恢复秩序

4. 程序正义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

二、当前我国民事审判中有违程序正义的表象

(一) 与当事人缺乏交涉,心证公开未能完全落实

(二)强调法官中立而忽略实质平等

(三) 忽视审判效率或过于追求审判效率

(四) 为了追求调解率强行调解或久调不决

(五)法官不良形象损害程序正义

三、实现民事审判程序正义的途径

(一) 践行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

1. 保持法官的中立性

2. 保证当事人的平等性

3. 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参与性

4. 重视与当事人的交涉性

5. 重视程序的公开性

6. 重视程序的及时性和终结性

(二) 实现程序正义的具体方式及价值选择

1. 通过释明权促进程序正义

2. 正确处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效率的关系

3. 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4. 提高法官素质,以权威、为民的法官形象体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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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现公平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追求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只有执法者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中,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并实实在在感受到的东西,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现阶段,民事审判的公正性已不仅仅是追求诉讼结果的实体公正,还要求实现诉讼过程的程序公正。而程序正义,对实现社会正义,化解矛盾、消除冲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树立司法权威均有着更深刻的现实意义。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的最终的裁判是否公正,可能只有当事人才真正地“心知肚明”,那么,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是否符合正义的标准,则不仅为当事人感知,而且还被社会公众感知和关注。
  在很多情况下,认同一个程序的公正要比认同分配结果的公正更为直观和客观。而公众对司法公正与否的评价也正是通过这些程序的实施末展开的。因此,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能否让社会公众看得见这个“正义”,则完全取决于法官。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法院围绕程序正义进行的改革已初见成效。但是,随着民事案件日益增多,审判压力日益加大,许多法官不自觉地在行为上违背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出现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力、审判效率不高、法官形象不公正等问题,导致司法权威被损害,实体正义无法实现,纠纷、矛盾最终也无法化解和消除。文章从程序正义观念的起源与发展出发,阐述民事审判中程序正义的价值和功能,针对现阶段民事审判实践中有违程序正义的表象,要求民事法官把握实现程序正义的六方面标准,即保持法官的中立性,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参与性,重视与当事人的交涉性,重视程序的公开性和重视程序的及时性、终结性。进而具体论述民事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通过行使释明权来实现程序正义;在强调“调解优先”的现阶段,法官如何在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中不偏离程序正义的轨道;当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效率等诉讼理念在现实中发生冲突,面对证据失权、法官调查取证权弱化等法律与现实的矛盾,如何确保程序正义?这就要求法官理解程序正义的价值,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把握程序正义的标准,适时调整审判思路,即使在诉讼程序设置本身并不完善的情况下,法官仍然能够以其行为和判断,在当事人面前体现公平,实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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