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由几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二、告诉才处理概述
(一)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二) 告诉才处理的历史发展
(三) 告诉才处理的意义
1. 告诉才处理赋予被害人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主动
2. 告诉才处理可以化解矛盾,修复被破坏的人身、财产关系
3. 将起诉权赋予被害人,能够切实的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且不会危害社会利益
4. 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质量
三、告诉才处理的现实聚焦:现行立法的规定剖析
(一) 告诉才处理的法律性质
1. 学界观点
2. 对学界观点的评析
(二) 其他告诉主体告诉条件
1. 学界观点
2. 对学界观点的评析
(三) 其他告诉主体的范围
1. 学界观点
2. 对学界观点的评析
(四) 侵占罪一律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犯罪
1. 侵占罪立法原因
2. 对侵占罪立法的分析
(五) 检察院告诉的诉讼定位
1. 学界观点
2. 对学界观点的评析
四、告诉才处理的未来前瞻:立法的完善对策
(一) 消极刑事责任追究说的提出
(二) 增设案件需要侦查作为检察院告诉的条件
(三) 增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其他告诉主体
1. 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的情况下,被害人的近亲属和检察院可以告诉的规定与法理相悖
2. 其他告诉主体规定为被害人的近亲属、检察院不完整
3. 增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其他告诉主体符合立法宗旨
(四) 将重刑侵占罪规定为公诉案件
1. 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属轻刑案件
2. 有利于强化对被害人的财产权利的保护
3. 符合宪法保护公权力向保护公民权利的转化
(五) 将检察院告诉的法律定位为兼具自诉和公诉特征
1. 检察院告诉具有自诉性质
2. 检察院告诉具有公诉性质
五、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