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Abstract
第一部分: 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公证的概念和特征
(一) 公证活动是一种非诉讼性的活动——这是公证的核心元素
(二) 公证活动是一种证明活动
(三) 公证活动是一种公共服务活动
二、我国公证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 刑事法律责任
(二) 行政法律责任
(三) 职业责任
(四)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
三、公证民事赔偿的现状
(一) 公证错证率的上升
(二) 我国公证民事赔偿制度的不完善
第二部分: 公证民事赔偿责任产生的原因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
(一) 公证申请人的诚信的缺失
(二) 公证机构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淡薄了诚信意识
二、公证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公证员的职业素养跟不上公证事业发展的脚步
(一) 公证员的入门门槛偏低
(二) 公证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之一,缺乏其职业化的培训和学习
四、实践中对公证程序问题的忽视
五、我国公证法律、法规未对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及各自应对的证明方法加以明确区分
第三部分: 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
一、制定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因
(一) 从立法的角度着手
(二) 从权利和责任的角度切入
(三) 从公证的职能角度看
二、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
(一) “违约说”
(二) “侵权说”
(三) 特殊侵权中的专家责任
第四部分: 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构建
一、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 公平责任不适于公证专家责任之归责
(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目前也不适于公证专家责任之归责
(三) 过错责任较为适合公证专家责任之归责
二、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 主观要件,即公证人员主观上有过错
(二) 客观要件三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公证人员在公证活动中有违法性行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受到损失,该损失是因公证员的违法性行为造成
三、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
四、承担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
(一) 国家
(二) 公证机构
(三) 公证人
(四) 其他公证关系人
第五部分: 完善公证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提高公证员的准入门槛,加强对公证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二、区分实质公证和形式公证,并对两者的类型、特征及办证规则加以规定用以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三、完善赔偿体制
四、增加时效免责的必要性
五、公证错证防范制度的监督制度的建设及立法方面的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