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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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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t

第一部分: 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公证的概念和特征

(一) 公证活动是一种非诉讼性的活动——这是公证的核心元素

(二) 公证活动是一种证明活动

(三) 公证活动是一种公共服务活动

二、我国公证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 刑事法律责任

(二) 行政法律责任

(三) 职业责任

(四)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

三、公证民事赔偿的现状

(一) 公证错证率的上升

(二) 我国公证民事赔偿制度的不完善

第二部分: 公证民事赔偿责任产生的原因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

(一) 公证申请人的诚信的缺失

(二) 公证机构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淡薄了诚信意识

二、公证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公证员的职业素养跟不上公证事业发展的脚步

(一) 公证员的入门门槛偏低

(二) 公证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之一,缺乏其职业化的培训和学习

四、实践中对公证程序问题的忽视

五、我国公证法律、法规未对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及各自应对的证明方法加以明确区分

第三部分: 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

一、制定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因

(一) 从立法的角度着手

(二) 从权利和责任的角度切入

(三) 从公证的职能角度看

二、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

(一) “违约说”

(二) “侵权说”

(三) 特殊侵权中的专家责任

第四部分: 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构建

一、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 公平责任不适于公证专家责任之归责

(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目前也不适于公证专家责任之归责

(三) 过错责任较为适合公证专家责任之归责

二、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 主观要件,即公证人员主观上有过错

(二) 客观要件三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公证人员在公证活动中有违法性行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受到损失,该损失是因公证员的违法性行为造成

三、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

四、承担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

(一) 国家

(二) 公证机构

(三) 公证人

(四) 其他公证关系人

第五部分: 完善公证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提高公证员的准入门槛,加强对公证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二、区分实质公证和形式公证,并对两者的类型、特征及办证规则加以规定用以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三、完善赔偿体制

四、增加时效免责的必要性

五、公证错证防范制度的监督制度的建设及立法方面的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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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公民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公证机构的证明业务数量和范围也逐渐在不断扩大。但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却由于公证错证的频繁发生开始遭到社会公众的质疑,公证错证问题成为摆在司法体制和公证行业面前一个不得不面对的挑战。公证错证赔偿即是公证民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要解决公证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就必须先了解什么是公证。公证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公证法律责任制定的原因及目前我国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现状,为我们进一步了解公证民事责任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公证民事赔偿责任产生原因。第三部分论述了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笔者认为应属于特殊侵权中的专家责任。因为公证员符合通常对专家特征的规定,公证赔偿应属于专家责任中的民事责任。第四部分论述了公证机构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构建。就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范围及主体等内容。公证赔偿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均不适当;且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当今世界各国的通说。笔者认为就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应与责任人相区别,赔偿的范围也应将精神损害赔偿加以明确。第五部分论述了完善我国公证民事赔偿责任制定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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