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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承包经营权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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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情介绍及案件焦点

(一) 案情介绍

(二) 案件焦点

二、焦点分歧意见及法律分析

(一) 关于原告王芳兰、王丽娜是否为鸡儿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标准

(二) 关于康淑芳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三) 关于以农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权与家庭内每个人是何种关系

(四) 关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权与调整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冲突问题

三、家庭承包经营权未来发展方向及完善

(一) 家庭承包经营权未来发展方向

(二) 现阶段家庭承包经营权该如何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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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权经由《民法通则》而被纳入到中国的民事权利体系中,《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制定实施使其实现了法定化、系统化。随着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家庭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确立了用益物权的属性。
  本文通过对一起案例的分析,探讨了有关于家庭承包经营权制度某几方面的问题,除引言和结语外具体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案情介绍及案件焦点。甘肃省会宁县柴门乡鸡儿咀村鸡儿咀社村民康淑芳一家,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家庭成员有5人,分别是康淑芳及其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共分得土地19.6亩。1982年次子王卫国转为城镇户口,家庭成员变为4人土地也相应调整为15.2亩。后长子王保国参军,两个女儿相继出嫁。1988年年底案件原告王芳兰与康淑芳的次子王卫国结婚,1989年年底王芳兰生育大女儿王丽娜。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康淑芳家的成员人数仍为4人,承包地亩数没有做调整。2010年8月份会宁县政府依法对康淑芳名下8.185亩土地进行征收,补偿费为209126.75元。原告王芳兰及王丽娜认为被征收的土地中理应有一半是属于两原告的,相应的也应将征收补偿款中的一半分与两原告。而康淑芳则认为鸡儿咀村委会从没有给王芳兰和王丽娜调整分配过承包地,因此无权得到补偿款。至此,原告认为康淑芳侵犯了自己的家庭承包经营权,于2010年9月诉至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案情体现出以下几个争议焦点:一、原告王芳兰、王丽娜是否为鸡儿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标准;二、康淑芳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三、以农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权与家庭内每个个人是何种关系;四、关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权与调整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冲突问题。
  第二部分,焦点分歧意见及法律分析。认定公民是否为某个特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除了参考其户籍登记外,还应该考察该公民在村、社等集体内生产和生活的事实。这种考察实际上是要判断公民是否具有成为集体一员的意愿,同时也反映集体是否接受该公民为其成员的意愿。关于康淑芳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实则反映出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承包土地的发包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约。正是这种制约机制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家庭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应具有的可以对抗所有权人、排除所有权人干预的物权效力。以农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权与家庭内每个个人是何种关系?总得说来,这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权属关系。现有立法在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及整个法律制度设计上,体现了一种强化“农户”的整体性、组织性、外在性,而排斥“农户”成员的自主性、独立性。
  最后,关于稳定承包经营权与调整承包经营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都体现出要保持承包方对承包地长期地占有和使用,但承包地调整现象一直都存在。因此,是否调整土地、如何调整土地等问题是影响农村社会经济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杜绝土地调整现象于中国这样人地关系十分紧张以及有着农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基本制度安排的国度,可能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
  第三部分,家庭承包经营权未来发展方向及完善。家庭承包经营权未来将会朝着权利主体由身份标准向契约标准、由有期限权利向无期限权利等典型性用益物权方向发展。最终完善现有的家庭承包经营权,笔者赞同将其改变为一次性永久承包的权利。这样能够彻底切割身份与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关系,也能够改善现有承包经营权短期债权性质的盲点并彻底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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