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例和问题的提出
(一) 案例
1. 湖南王跃文诉叶国军、河北王跃文(原名王立山)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 伍和家诉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 宜昌市妇幼保健院诉宜昌市工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
(二) 案例所反映的问题
1. 作家是否属于经营者
2.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是否属于经营者
3. 医院是否属于经营者
4. 问题小结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经营者认定标准存在分歧的现实考察
(一) 分歧的焦点:“主体标准”与“行为标准”
1. 主体标准说
2. 行为标准说
3. 两种标准引发的执法和司法困惑
(二) 分歧的原因:立法与现实的矛盾和紧张
1. 法律的实施与立法宗旨的背离
2. 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令竞争关系被调整的缺失
3. 法律实践中的认定分歧会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经营者认定标准的域外法借鉴
(一) 比较法考察
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适用主体的原则性规定
2. 德国等《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定
3. 我国台湾地区的特殊规定
4. 考察后的总结
(二) 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经营者认定标准的启示
1. 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经营者认定标准与经济法视野的一致性
2. 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经营者认定标准应当符合该法的法益目标
3. 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经营者认定标准须符合该法作为行为法的性质
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经营者认定标准之重构
(一) 重构之核心:从主体标准到行为标准
1. 从主体标准到行为标准进行重构的必要性
2. 从主体标准到行为标准进行重构的意义
3. 从主体标准到行为标准进行重构的目标
(二) 重构之实施: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的建议
1.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规定
2. 可借鉴《反垄断法》对经营者认定标准的经验
3. 现有条件下的解决思路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