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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经营者认定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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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例和问题的提出

(一) 案例

1. 湖南王跃文诉叶国军、河北王跃文(原名王立山)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 伍和家诉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 宜昌市妇幼保健院诉宜昌市工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

(二) 案例所反映的问题

1. 作家是否属于经营者

2.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是否属于经营者

3. 医院是否属于经营者

4. 问题小结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经营者认定标准存在分歧的现实考察

(一) 分歧的焦点:“主体标准”与“行为标准”

1. 主体标准说

2. 行为标准说

3. 两种标准引发的执法和司法困惑

(二) 分歧的原因:立法与现实的矛盾和紧张

1. 法律的实施与立法宗旨的背离

2. 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令竞争关系被调整的缺失

3. 法律实践中的认定分歧会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经营者认定标准的域外法借鉴

(一) 比较法考察

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适用主体的原则性规定

2. 德国等《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定

3. 我国台湾地区的特殊规定

4. 考察后的总结

(二) 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经营者认定标准的启示

1. 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经营者认定标准与经济法视野的一致性

2. 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经营者认定标准应当符合该法的法益目标

3. 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经营者认定标准须符合该法作为行为法的性质

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经营者认定标准之重构

(一) 重构之核心:从主体标准到行为标准

1. 从主体标准到行为标准进行重构的必要性

2. 从主体标准到行为标准进行重构的意义

3. 从主体标准到行为标准进行重构的目标

(二) 重构之实施: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的建议

1.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规定

2. 可借鉴《反垄断法》对经营者认定标准的经验

3. 现有条件下的解决思路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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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经营者认定标准是该法在调整竞争关系时所必须解决的先决问题。按照传统的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经营者”主体都是以“营利性”作为界定的标准,但是在现实中,越来越多的“非营利性”主体参与到了市场竞争当中,其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越来越多,而既定的法律条文对“经营者”却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界定,导致法律实践中出现了诸多的分歧。而更加适应现实发展的行为标准虽然已经为理论界所提出,但是却引起了更多的争议,以至于,在经营者的认定标准上仍然没有达成一个共识。
  基于此,本文通过三个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经营者主体认定标准分歧的典型案件介绍,进而围绕这一分歧来展开论述,认为应当将认定标准进行从主体标准到行为标准的重构。
  全文除了引言、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案例引出一个共同的法律现象,在简单介绍三个典型案例之后,分析该法律现象并提出所反映的问题,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经营者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存在着分歧。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经营者认定标准的分歧进行现实考察,认为导致这一分歧的焦点在于法律实践中存在着“主体标准”和“行为标准”两个认定标准,并从立法与现实的矛盾和紧张入手,分析了产生这一分歧的原因。第三部分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域外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关于经营者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的考察,二是从三个角度归纳出域外法对我国今后相关立法和法律实践活动的启示。第四部分提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经营者认定标准应当重构。重构的核心在于:从主体标准到行为标准的转变;重构的实施,应当分情况、分阶段地进行,但最终要在立法上予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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