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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犯罪对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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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受贿罪犯罪对象概述

(一)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含义

(二)我国关于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历史沿革

(三)我国港澳台地区关于受贿罪对象的立法规定

(四)国外关于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立法现状

(五)关于受贿罪犯罪对象的主要学说及其评述

二、扩大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必要性

(一)受贿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受贿犯罪的表现形式不断翻新

(三)我国刑法对受贿犯罪对象的规定存在严重的缺陷

三、扩大受贿罪犯罪对象面临的问题

(一)关于刑法谦抑性问题

(二)关于非财产性利益入罪的取证问题

(三)关于相互利用手中职权牟利案件的认定问题

(四)关于非财产性利益入罪的犯罪认定问题

(五)关于非财产性利益入罪的量刑问题

四、扩大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立法改革

(一)准确界定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立法表述

(二)在数额犯的基础上增设情节犯

(三)扩大受贿罪犯罪对象对整个受贿罪刑罚体系的调整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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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贿罪是一种古老而多发的犯罪。不仅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和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还严重损害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形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严重腐蚀国家政权,是很严重的腐败犯罪之一。因此该罪是古今中外政府重点打击和防范的犯罪之一。
  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决定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中国政府历来重视预防和打击腐败,当前刑事立法也对受贿罪予以严厉打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财富的增加,尤其是我国当前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基本国情,在这个特殊时期,贿赂呈现出一些前所未有的形式,现行刑事立法对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规定已经落后于现实打击犯罪的需要。为了满足打击日益花样翻新的贿赂犯罪之需要,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受贿罪犯罪对象做了必要扩充,一定程度满足了现实的需要。但是,该《意见》对受贿罪犯罪对象的扩充也仅限于财物、部分财产性利益,而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仍不能完全满足打击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致使司法机关在打击贿赂犯罪过程中对于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因此,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刻不容缓,同时此举也是我国刑法与国际接轨的必然选择。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引言和四个章节。第一部分为引言,简要阐述了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当前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学说及立法现状、本文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研究创新等内容。
  第一章是关于受贿罪犯罪对象的概述。详细介绍了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含义及历史演变、港澳台外的立法现状及相关理论学说。通过本章的阐述、梳理和列举让读者对受贿罪犯罪对象有一个基本认识。
  第二章通过对受贿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进行阐述和分析,列举当前一系列新型贿赂方式的同时,结合当前规定的缺陷来论证扩大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必要性。通过本章多方面的综合论述,强调非财产性利益入罪是解决当前问题的不二选择并且具有相当的紧迫性,以此来支持作者的主张。
  第三章从反对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学者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出发,深入分析非财产性利益入罪所面临的问题,对反对者提出的问题诸如刑法谦抑性问题、非财产性利益入罪的取证问题、相互利用手中职权牟利案件的认定问题、非财产性利益入罪的犯罪认定问题、非财产性利益入罪的量刑问题等进行论证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反驳反对者的质疑,以佐证作者观点的可行性。
  第四章阐述非财产性利益入罪在立法上的反映,包括受贿罪犯罪对象在立法上的表述、增设情节犯的思想、对整个受贿罪量刑体系进行调整的设想等。意图通过本章解决非财产性利益入罪后所面临最现实和紧迫的量刑问题,从而使笔者的主张不是华而不实的空中楼阁,而是具有较强理论和实践可行性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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