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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1.1 选题的背景
1.2 选题的论点
第2章 关于受贿罪犯罪对象问题
2.1 受贿罪犯罪对象的不同理论
2.1.1 利益说
2.1.2 物质利益说
2.2 对两高司法解释的适用以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2.2.1 关于以交易形式受贿的问题
2.2.2 关于收受干股形式受贿的问题
2.2.3 关于以合作投资名义受贿的问题
2.2.4 关于以委托理财为名的受贿问题
2.2.5 关于赌博形式的受贿问题
2.2.6 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受贿问题
2.2.7 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问题
2.2.8 关于收受财物后未办理权属变更的问题
2.2.9 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问题
2.2.10离职后收受贿赂的问题
2.3 司法实践中新贿赂形式的种类
2.3.1 物质性利益
2.3.2 非物质性利益
2.4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贿赂范围规定的缺陷
2.4.1 与我国参加的两个国际公约中有关贿赂范围的规定相违背
2.4.2 与我国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型贿赂手法相差甚远
2.5 扩大我国刑法贿赂范围与内容的立法设想
第3章 关于受贿罪利益要件问题
3.1 外国及地区刑法中关于受贿罪利益要件的规定
3.1.1 构成受贿罪必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的规定
3.1.2 构成受贿罪不需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的规定
3.2 我国理论界关于受贿罪利益要件存废之争
3.3 受贿罪的利益要件应当取消论
3.3.1 取消利益要件是由受贿罪的基本特性所决定
3.3.2 取消利益要件对受贿罪的认定毫无影响
3.3.3 取消利益要件有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以及对‘收钱不办事’受贿行为的打击
3.3.4 取消利益要件有外国和地区的刑事立法可资参考与借鉴
3.3.5 取消利益要件是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
3.4 ‘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作为受贿罪的加重情节或者构成其他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第四章 结论与展望
4.1 结论
4.2 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