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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裁管辖权实证研究——以贸仲实践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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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国仲裁管辖权决定制度现状

(一) 立法现状

(二) 实践现状

二、贸仲实践中暴露出的管辖权制度弊端

(一)实体认定权归属不明

(二)程序问题上分工不清

三、完善我国自裁管辖权制度的设想及意义

(一)在我国确立自裁管辖权制度的立法设想

(二)在我国确立自裁管辖权制度的现实意义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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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开放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日益频繁,仲裁作为当事人解决争议的重要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亟待完善的问题。其中,仲裁管辖权的决定制度关系到一个仲裁程序能否正常启动并最终影响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能否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
  然而,我国仲裁管辖权决定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均存在着许多缺陷。虽然我国在立法中明确了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但与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相比,仍存在着很多缺憾。这些立法上的缺失,必然会引发仲裁机构在案件实际处理中的种种问题,其中既包括实体问题,也包括程序性问题。我国立法没有确认自裁管辖权原则,将仲裁管辖权的决定权赋予了仲裁机构。然而,实践中,仲裁机构对于管辖权问题的审查经常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实体问题的认定,包括主体资格认定中的表见代理认定、外贸合同中对最终用户和制造商地位的认定、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地位的认定以及各种经转让、继承、事后补充、援引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等。这样不仅有损仲裁的独立公正,更对仲裁庭后续的裁决造成不可避免的影响。此外,仲裁程序进行中,若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庭对于案件的审理将中止,须等到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之后,才能继续审理。这样不仅会导致仲裁程序效率的降低,当事人还有可能借此恶意拖延程序。
  笔者沿着从当前立法的现状到其在实践中引发的问题,再从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回到立法层面上寻求解决途径的整体思路,系统论证了自裁管辖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将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共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我国仲裁管辖权决定制度现状的概览,通过对我国立法现状的分析,寻找与国际上先进立法之间的差距,进而引出这些立法差距所导致的实践中的问题。第二部分通过第一部分对于实践现状的论述引出贸仲作为我国重要的仲裁机构之一在其仲裁实践中遇到的实体问题及程序性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分类归纳,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讨论,总结其暴露的制度弊端。第三部分通过第二部分中大量案例的分析讨论引出在我国全面确立自裁管辖权制度的必要性以及相关建议并展望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所讨论的自裁管辖权是指从仲裁程序的启动到仲裁裁决的作出,即对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决定权。本文讨论的背景是有中国特色的“机构-法院并行控制”的仲裁管辖权决定制度,中国现行的仲裁制度下仲裁机构扮演着一个极为重要的角色。本文最终的目的是要通过对贸仲仲裁实践中遇到的管辖权问题分类归纳,结合典型的真实案例,以现存的有中国特色的“机构-法院并行控制”的仲裁管辖权决定制度为背景,围绕机构和仲裁庭之间功能的划分,指出在中国确立自裁管辖权制度的必要性,进而有的放矢,试着提出一些立法意见和建议,同时展望该制度的最终确立将会对中国仲裁发展的深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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