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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保护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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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1.王保富诉三信律师事务所见证遗嘱无效案1

2.重庆电缆案2

3.山西晚报不实报道案3

4.家庭装潢侵权案4

一、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概述

(一)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界定

(二)纯粹经济损失与权利保护

(三)纯粹经济损失在民法中的定位

二、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比较法研究

(一)大陆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模式

(二)英美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模式

三、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规则

(一)对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的理论依据

(二)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规则所面对的质疑

(三)纯粹经济损失的例外赔偿——类型化保护

四、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现状

(一)立法上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相关规定

(二)司法实践对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处理

五、现行《侵权责任法》第2条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

(一)纯粹经济损失保护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

(二)透过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来解读《侵权责任法》第2条

六、对纯粹经济损失问题处理的司法建议

(一)纯粹经济损失能否获赔的认定标准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纯粹经济损失的赔付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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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概念起源于英美法国家,其后大陆法国家也对其进行了激烈的探讨和争论。由于其不属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以及商标、专利等无形财产损失,所以对于其概念的认定较为困难,同时也出现了其难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尴尬。本文主要通过对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界定来探讨其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以及结合《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得到其受保护的依据,进而对纯粹经济损失案件的司法实践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概述。虽然各国学者对此概念进行了许多探讨和总结,但是学界尚且未能形成统一的看法。对该概念进行定义的方法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受到侵害的标的物”为角度进行定义,强调纯粹经济损失是非通过对原告的人身和有形财产造成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另一种是以“受到保护的利益”为角度进行定义,意在突出纯粹经济损失不在“受到保护的利益”之列。通过对两种定义方法的比较,得出了纯粹经济损失是指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者绝对权利的受损而发生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
  第二部分为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比较法研究。法国法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采取的是一种比较开放的方式,未对纯粹经济损失与损害进行区分,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了纯粹经济损失。但是同时,法国法又利用“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等限定条件对其保护进行筛选和过滤,以防止诉讼洪流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德国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权利”,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是通过特别立法、扩张合同责任的范围以及扩张解释第823条第1款来实现的,以求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英美法国家在早期确立了过失致人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规则,排除了对受害人的救济,直到后来才陆陆续续出现了保护纯粹经济损失的个别案例,不予赔偿规则出现了裂痕和松动。但是,总的来说,英美法国家仅对个别纯粹经济损失案件进行保护和救济,一般适用的还是过失致人损害不予赔偿规则。
  第三部分为纯粹经济损失处理规则。对纯粹经济损失采取的处理规则为:以不赔偿为原则,赔偿为例外。对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的理据主要有:“诉讼闸门”理论、人类各种价值位阶的考量、法律确定性的需要、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平衡以及社会成本理论。但是,对纯粹经济损失简单地进行一刀切式的处理,否定其一切赔偿请求将有失正义。从而学者们对不予赔偿规则提出了质疑,提出了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例外保护。通过对相关因素进行考量进而确定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化保护范围,即仅对故意行为所致的纯粹经济损失、过失履行专业服务所致的纯粹经济损失、转移性纯粹经济损失以及因商品自身瑕疵所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几个类型进行例外保护。
  第四部分为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现状。《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保护纯粹经济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保护的范围将纯粹经济损失囊括在内。同时,亦有大量的特别法和司法解释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处理采取的态度是非常保守的,法院仅对有特别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纯粹经济损失案件的赔偿请求予以认可,而对其他无明文规定的法律作为依据的请求则不予支持。
  第五部分为现行《侵权责任法》第2条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虽然有部分纯粹经济损失被纳入合同法的保护范围,但是完全奢望依靠合同法解决所有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是不现实的,并且这也会使合同法变得臃肿而失去其原有的权威性。《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解决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2条为纯粹经济损失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透过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来解读《侵权法》第2条,限定该条保护对象的范围。
  第六部分为对纯粹经济损失处理的司法建议。首先,笔者拟通过对“过错”、“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等因素的判断来认定原告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关系;其次,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原、被告之间分担诉讼风险;再次,通过对各种因素的考量来判定原告的损失能否获赔以及能够获赔多少;最终,通过自己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理解对法官审理纯粹经济损失案件提出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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