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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应对视角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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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选题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思路

(四)本文力图实现的创新

一、灾害对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提出严峻挑战

(一)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意义

(二)灾害对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价值造成的损害

(三)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面临的灾害应对困境

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应对灾害的域外经验借鉴

(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应对人为灾害的经验借鉴

(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应对自然灾害的经验借鉴

三、完善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应对灾害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统一价值目标

(二)重整制度规范

(三)建构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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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是一个遗产大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造就了丰厚的文化遗产,大量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遍布祖国各地。不可移动文物因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并且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特点,而作为一种独特的资源受到法律的保护。现阶段,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
  然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模式,文物保护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以牺牲文物价值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事件大量发生,因建设工程需要而迁移、毁坏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例并不鲜见。近年来,各种重大自然灾害给我国带来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也使得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受到广泛关注。总结我国不可移动文物安全所遭受的威胁,主要来自两方面:人为灾害和自然灾害。这些来自人为和自然的灾害极大地损害了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科学、文化、教育等价值。在我国现有制度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应对这两类灾害存在着诸多困境。例如政府部门文物保护意识淡薄,在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发生冲突时,常常牺牲文物保护利益以换取经济利益;文物保护立法同时采取按对象属性和地理区位的逻辑路径确定部门职能配置,导致文物保护机构的权责配置混乱,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效率低下;对文物保护监督机构的规定有违宪之嫌,并缺乏可操作性,同时问责规定缺乏,使政府牺牲文物保护利益换取经济发展行为缺乏制度约束;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自然灾害应对法律机制缺失,导致不可移动文物灾害应对缺乏有效管理组织。
  为了更为有效地促进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科学地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灾害应对法律制度体系,有必要借鉴域外的一些成功经验。例如英国、法国、希腊、台湾地区以及国际公约对文物保护的一些制度规定可以为应对人为灾害所借鉴;日本的防灾减灾法律制度和威尼斯政府为保护历史古迹免遭自然灾害损害所采取的措施能够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启发。
  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的实际情况,应当统一立法价值目标,通过明确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应对自然灾害的原则、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的条件以及重构文物保护监管机构规范、创设文物保护的问责规范,重整现有的制度规范。并在已有制度之上,增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制度、防灾减灾规划制度、灾害应对信息公开制度、灾害应对公众参与制度、不可移动文物重建制度,以完善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应对灾害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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