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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量刑指导制度研究——以量刑指导意见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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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第一章 规范量刑改革的背景及成因

第一节 规范量刑的改革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第二节 构建量刑指导制度的国际经验

第三节 构建量刑指导制度的问题与困境

第二章 指导量刑的理论根基

第一节 量刑根据之界定

第二节 量刑根据之横轴: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第三节 量刑根据之纵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第四节 罪刑法定下刑罚的合理配置

第三章 基准刑的合理确定

第一节 基准刑的应然需求与实然界定

第二节 基准刑的界定

第三节 基准刑的确定方法

第四章 指导情节适用的技术规则

第一节 指导情节适用的一般规则

第二节 厘正“重复评价”规则的含义

第四节 指导情节适用的具体规则

第五章 规制量刑活动的程序

第一节 量刑程序争议及结论

第三节 量刑建议制度的法理分析

第三节 量刑说理的程序要求

第六章 影响量刑制度建设的观念因素

第一节 量刑中的民意考量

第二节 支配量刑的“社会共识”

第三节 “疑罪从无”的正确解读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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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在全国推行,量刑活动规范化程度明显增强,量刑理论研究的成果逐渐丰富,但从总体上看,刑罚基础理论研究的力度仍然不足,量刑实证研究依然欠缺,尤其是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角度对量刑指导制度的系统研究明显跟不上实践步伐,无法形成对量刑实践的同步评估以及理性批判,不能真正成为影响量刑改革的理性力量。进一步清晰量刑指导制度发展目标,厘正制度走形现象,适时调整具体方案,不仅旨在回应量刑实践的重大需求,更力求推动刑法理论乃至量刑学说的发育和发展。
  拙稿共分六章。引言部分简要介绍国内外量刑制度理论研究取向与进展。
  第一章,展开和归纳规范量刑改革的背景及成因。近年针对量刑而引发社会热议的刑事案件,使法检部门切身感受到公众内心对平等的渴求,这成为我国大陆地区法检系统推进量刑改革的重要动力。规范化量刑就是对这一改革的缩称。规范化量刑针对传统经验估量或者综合估量量刑法的缺陷,在实体规则上,创立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三步骤”量刑法,清晰了量刑思维,在程序规则上,创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促使法官判罚说理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然而两个《意见》的试行并不意味它在内容上的科学性,与名目上的正当性。量刑改革目标不尽人意,量刑方法缺乏共识,复杂多样的情节难以量化,细化量刑程序的经验不足,都是目前有待调整方面或者应对的问题。同时,为实现量刑公正完善相关制度,还有必要借鉴英美澳等国的量刑改革经验,消除法检部门及人员对量刑文本的迷信。
  第二章,探讨指导量刑的理论根基。一个社会如何适用刑罚才是正当的,始终是理论关注的根基性问题,也是本文立论之本。在梳理报应刑主义、目的刑主义、并合主义等学说流派基本观点及法文化背景基础上,笔者对其现实解读是:刑罚裁量的分配根据是法律报应和个别预防,即由法律报应和个别预防形成的二元结构支撑着量刑机制。量刑根据之横轴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程度;量刑根据之纵轴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程度。两轴交点指向均衡点。进而,由于量刑均衡不仅指此罪与此刑相均衡,同时指此罪与彼罪相均衡。通过多个坐标图重叠寻求实现量刑均衡的规律,需要法官对规范的能动解释,因而相应的程序控制成为必要。程序设置的原理是透明判罚过程,确认法官心证的同时排除偏私。程序控制下的判罚说理,不仅将艰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转化为通俗易知的大众语言,让司法由天上回归人间,还在全面考虑事实证据的同时,顾及社会舆情、民众感受;不仅将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增强其参与司法的话语权,还从多角度融合多元价值的判断标准,多角度促成量刑实质公正。也正是如此,量刑指导方式不断发生蜕变,在严格程序控制下说理充分的案件由幕后推到台前,并经体系化,最终替代量刑文本成为主要量刑指导方式。
  第三章,合理确定基准刑。基准刑的确定是清晰量刑思维步骤绕不过去的问题,也是实现量刑公正的关键。应然而言,消除法官主观价值观的差异,实现量刑均衡需要确定基准刑。实然而言,基准刑概念也客观存在于大多法官意识之中。我国学者在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使用量刑基准概念。广义的量刑基准从宏观角度将其理解为量刑原则,也可以称谓量刑的理念;而狭义的量刑基准论是从微观角度加以理解,认为量刑基准为法官量刑的坐标,在该主张中则存在抽象个罪的量刑基准和具体个案量刑基准之争。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全国试行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基准刑概念并非针对抽象的犯罪而言,而是根据个案中基本犯罪事实而确定。笔者认为,基准刑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依托刑法分则规定的单独犯既遂犯模式,以法定刑幅度对应抽象事实类确定的基本犯罪事实,表现为取法于经验的常用刑量。基准刑只能依托实证方法确定。
  第四章,论证指导情节适用的技术规则。量刑情节的提取和适用是理论与实践公认的难点。量刑情节是反映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决定行为是否承担刑罚以及轻重程度的事实。情节适用的一般规则是:清晰情节作用顺序、置情节于个案确定作用值,其间允许参照指导性案例或者该地区通用数据确定作用力度,并予以取舍理由。量刑情节不能被重复评价,所谓禁止重复评价的总体原则是,在量刑过程中,已被评价过事实不能被再次用以调整刑罚。情节适用具体规则中应清晰发现漏罪的并罚规则,提炼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第五章,跟进细化量刑程序。针对运行完全独立还是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之理论争议,本文认为采用绝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较为适宜。绝对独立的模式能适用所有案件并有效解决审理冗长等问题。目前运行程序步骤之一是:检察机关和律师提出量刑建议意见。这是启动程序的关键步骤,就检察机关而言,量刑建议权属于起诉权并非是对审判的监督权;合理界定建议主体、范围、原则、建议幅度和建议时间,是保证该制度顺利试行的重要环节。运行程序步骤之二是:法庭对此展开系统论证。运行程序步骤之三是:要求法官判罚说理。尽管案多人少、陈旧的量刑思维及激励机制的缺失等因素,导致法官量刑说理困难,法官量化情节适用很难找到精确标准,因而自己的判罚结论很难做精确地说明,但强制判罚说理却能从根本上扭转那种长期靠价值想象和生活粗识判罚的司法惯势。
  第六章,简要归纳影响量刑的观念因素。首先是妥当看待民意,在我国,个案中民意与司法互动格局已让人们看到这样的现实,即民意已成为左右司法裁量的重要变量。量刑显然不能不考虑犯罪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对社会心理秩序的破坏,然而社会舆论具有内容模糊、易变、仅知片断信息的社会情绪具有非理性和冲动等特点,量刑真正尊重民意无外是基于个案事实和规范,按老百姓明白的基本道理发现个案的法律。其次,防止量刑偏差应恪守“社会共识”。民意通常是对某一判罚结论是否妥当的总体判断,这里提及的社会共识则指一般人对某判罚力度的具体理解,它是了解民意的基础,目前大量相似案件判罚各异的事例表明,找到这种共识和定型这一共识,能够促成量刑制度的发育成熟。再次,厘正对“疑罪从无”的误读。要言之,诠释“疑罪”内涵,避免量刑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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