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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间“合会”及其法律规制——以福建“标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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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

一、民间合会概述

(一)合会概述

(二)合会的性质和特点

(三)合会的功能和风险

二、习惯法视野下的合会

(一)传统合会习惯法的一般规则

(二)当代合会习惯的变化

三、国家法与合会习惯的良性互动探究

(一)我国正式法制中的合会习惯

(二)合会习惯中的制度资源

(三)台湾经验

(四)我国合会法律制度的可选路径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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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会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资本融通方式,依托于东方社会家族、宗族的团结观念,民间互助合作等传统文化而生。与以往大多数的民间法或习惯法研究带给人们的印象不同的是,合会这种历史悠久并将长期富有生命力的民间金融习惯不仅广泛存在于现代社会,而且在经济发达地区尤为活跃。它不仅因具有灵活性、高效性等种种优势而成为人们青睐的融资手段,也是我国传统社会“关系资源”支配下的重要产物,满足了人们一定的社交需求和自我保障的本能。随着合会活动从原始的互助性演化为逐利性甚至投机性行为,国家正式制度对这种民间秩序的态度从忽视到重视,早在民国期间的官方民事习惯调查报告中就有对合会的相关记载。虽然在新中国成立后,始终未在我国正式法律制度中见其踪影,但生长于民间的合会习惯与作为正式制度的国家法在实际生活中从未停止过“对话”和“互动”。
  本文选择标会这一能够代表我国合会发展的典型方式作为实证调研对象,希望透过其考察传统合会习惯的存在基础、在转型社会中其基础的异化导致其运作形式及社会功能的演变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最初的标会源于朴素的互助互利精神和小规模的金融需求,随着社会变迁的演变和异化使其面临大规模崩塌和涉嫌犯罪等等问题,看似是标会固有风险膨胀不可阻挡的趋势,但实质上却映射出我国正式金融的缺位和国家法制的失职。“从长远来看,人们对合会的认知与参与属于一个迭代试错的演化过程。”在这样的试错过程中,国家立法与司法的正面态度和积极参与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应该在了解并正式合会习惯的存在和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日本、台湾等地区立法和规制的经验教训,探究国家法对合会习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良性互动,既能够合理规制合会活动的风险,又保护其发展,有效地利用合会这种传统习惯蕴含的社会资源,为我国的金融创新以及社会制度提供很好的源泉。除了引论和结语之外,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民间合会的概述,主要考据合会的历史源流、概况合会的发展现状;介绍合会作为一种民间金融习惯的基本特点和性质;分析合会活动的经济社会功能及其固有风险。
  第二部分从习惯法的角度将合会作为研究对象,先在既有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梳理出传统合会习惯的基本规则,对生长于以农业经济为主的“熟人社会”中的传统合会习惯进行一种客观描述和展现;随后以福建地区的标会活动为例说明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结构背景以及其他要素的共同作用下合会活动对传统习惯的突破和改变,合会习惯的改变使其对国家正式制度的调控需求日益强烈。
  第三部分试图探究国家正式法制与合会习惯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首先分析合会习惯在我国正式法制中的现状,在所搜集的部分案例和其他素材的基础上总结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以及行政规制中对待合会习惯的处理和态度,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其次从论证合会作为一种良好的制度资源被纳入正式制度的优越条件和必要性,无论是广泛而深厚的“关系资本”还是根深蒂固的习惯约束力都是宝贵的资源;随后梳理了台湾地区对合会的规制历程及其经验教训,分析其中值得我们借鉴的部分;最后明确合会与金融犯罪问题之间的界限和问题,并在《浙江省民间金融问题研究》课题报告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得出我国合会法律制度的可选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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