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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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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概述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二)不动产变动及变动制度的历史沿革

1.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产生

2.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发展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

1.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类型

2.物权变动

二、不动产登记模式的比较

(一)契据登记制度

(二)权利登记制度

(三)托伦斯登记制度

三、各国不动产权变动制度

(一)法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

(二)德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

(三)瑞士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

四、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一)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主要缺陷

1.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

2.多头受理,分级登记

3.缺乏统一的权属证书、程序、效力、登记种类和完备的登记类型

4.没有明确的登记范围

5. 轻公示服务、重行政管理

6.城乡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发展存在不平衡

(二)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完善

1.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实现程序上的完善

2.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具体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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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物权立法的过程中,不动产立法属于重点所在,在物权法制度中,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更是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个好的登记制度是物权法实施的基础。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在我国奉行的时间较长,造成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延缓,使民事立法出现了相对的落后局面。尽管我国以及出台了《物权法》,但目前还没有制定出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变动,注重实体,不动产登记内容中涉及实体性和程序性,但程序性涉及的更多,较高的技术性和琐碎性是这些程序性内容的特征,需要专门的配套法律。由于规范不动产登记不具备专门的法律,造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同时,在各种登记规则中,还有不明确、不协调,以及重复和矛盾现象,这样导致诸多缺陷存在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变动,注重实体,不动产登记内容中涉及实体性和程序性,但程序性涉及的更多,较高的技术性和琐碎性是这些程序性内容的特征,需要专门的配套法律。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要求,但是《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统一的具体措施,只是对目标进行了确定。此外,现在都是由地方性和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制度,而责任承担和权属确定,以及法院查封扣押的房产能否转让等,很多与基本民事权利相关的内容,地方性和行政法规规定就不适合。因此有学者指出,运用行政和地方性法规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不适宜,因此需要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把不动产登记法制定出来成为当务之急,也是非常有必要。
  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的安全高效可以助推我国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实现繁荣昌盛,对我国迈入世界强国之列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但制度发展较快,可是仍需要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的完善制度。本文研究和探讨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相关问题,首先是以不动产基本理论为切入点,通过不动产登记模式的比较,及各国不动产变权制度的分析,指出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缺陷,并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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