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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以杨某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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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由

二、案情简介

三、争议焦点

四、法理分析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理论界定

(二)吸毒后驾驶行为的罪过形式

五、案件分析

(一)对杨某主观心态的分析

(二)对本案判决的分析

(三)本案分析结论

六、立法建议

(一)“毒驾”入刑的必要性

(二)“毒驾”入刑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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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吸毒驾驶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不断增加。2012年8月,公安部下发通知,着手加大对吸毒人员驾驶行为的查处力度。实际上,早在讨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就有专家及学者提议将“吸毒驾驶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罪状描述。然而,最终新增罪名仅仅对“醉驾”及“飙车”做了明确规定。基于不同的认识视角和刑法价值观,法院对于该行为的主观罪过做出了不同的认定结论,这将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鉴于此,本文选择以杨某案为样本进行分析,以期对实务与立法完善起到添砖加瓦的作用。
  本论文共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案由。杨某吸毒驾驶肇事案。
  第二部分,案情介绍。31岁的成都男子杨某有六年吸毒史与十年驾龄。案发前通宵玩电脑游戏,为提神于次日上午两次吸食毒品后,他驾车接送公司客户至机场。然而,在返回途经衣冠庙十字路口时,杨某驾驶的车辆突然违规右拐并越过双黄实线,最终造成1人死亡4人轻伤。
  第三部分,争议焦点及分歧意见。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杨某主观心态的认定上,控方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辩方则认为杨某的行为应该以普通的交通肇事罪论处。
  第四部分,法理分析。本部分首先对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原因自由行为的有关理论进行阐释,进而提出在责任能力耗弱的情况下,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的方法。
  第五部分,案件分析。从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两方面具体分析杨某的主观心态,并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评价,从而得出案件分析最终结论。
  第六部分,立法建议。笔者认为,杨某的行为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同时,由案例分析引申出吸毒驾驶行为是否有必要入刑的讨论,并提出以刑法规制吸毒驾驶行为的若干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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