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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我国刑事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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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程序的含义

(二)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程序的研究价值

一、刑事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程序概述

(一)证据能力

(二)刑事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程序

(三)刑事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程序的基本功能

二、刑事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程序的域外考察

(一)英美法国家的事先听证程序

(二)大陆法国家的事后审查制度

三、我国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程序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程序建立的必要性

(二)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程序建立的可行性

四、我国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程序的具体建构

(一)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程序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程序的建构路径

(三)建立与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相配套的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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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全文共计三万五千余字。
  第一部分,刑事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程序概述。证据,泛指诉讼主体搜集的对案件事实有一定证明力的所有证据材料;证据能力,也称证据资格或者证据适格性,是指在诉讼中使用的具有可为严格证明系争的实体法事实之资料的能力。刑事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程序,是指在刑事案件正式开庭审判之前,由专门法官根据法律对证据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以及作为解决证据能力问题先决性条件的基础性事实,事先审查即将进入庭审的所有证据材料,筛选过滤掉其中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的一项相对独立的程序。
  第二部分,刑事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程序的域外考察。国外对证据能力的审查有两种模式:英美法国家的事先听证制度和大陆法国家的事后审查制度。前者属于证据能力问题的事先解决模式,它对证据资格的判断主体、申请审查的方式、裁决程序的适用范围和证据规则作了详细明确的要求,在证据排除效果上也较为理想,但在审查范围上却受制于当事人申请解决的证据资格争议;后者由于是在裁决案件实体问题的庭审中一同审查证据的适格性问题,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就没有设置专门具体的程序,证据排除效果差强人意。
  第三部分,我国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程序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基于前两部分的分析,有必要建立我国的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程序。首先,这是完善我国一元法庭审判的现实需要;其次,这是避免证据的资格认定造成庭审拖延的需要;再者,这是隔离不适格证据对庭审法官心证影响的需要;最后,这是我国彰显人权保障水平的程序体现。另外,在我国构建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程序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我国证据制度的新发展为我国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程序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初见形态的程序裁判机制对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程序的构建发挥着现实性指引作用;法官素质的大幅度提升为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程序的建立提供了组织保障。
  第四部分,我国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程序的具体构建。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程序应遵循以下原则:组织简便原则;三方参与原则;依职权和当事人申请相结合原则。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程序要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为证据排除工作的规范性基准,以确定证据排除的范围。庭前证据能力审查程序需辅之以相关配套制度——证据开示制度、法官隔离制度和封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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