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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之既判力时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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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既判力时间界限概述

(一)既判力时间界限内涵

(二)既判力的基准时及划分原因

(三)相关概念区分及对易混淆点的说明

(四)既判力时间界限的简单总结

二、既判力时间界限的效果——遮断效

(一)遮断效的概念

(二)遮断效与相关概念的区隔及易混淆点

(三)遮断效的具体作用机制

三、既判力时间界限的解释力及局限——具体应用例

(一)基准时后私法形成权的行使

(二)形成诉讼的特殊点

(三)既判力与执行力区隔说之提出

四、既判力时间界限带来的反思

(一)对既判力时间界限本身的反思——两种可能改变基准时的理论

(二)对相关制度、理论的反思——以既判力时间界限为视角

五、对我国相关理论建构、制度设计的启示

(一)对我国现有制度理论的检讨——以是否存有时间界限意识为中心

(二)时间界限催生的相关启示—代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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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最高院第2号指导性案例触发的和解对生效判决效力之影响为问题,可知既判力时间界限实具有贯通诉讼标的、攻击防御方法、证明权、既判力客观界限、再审、执行力等的基础性作用。然而,我国现有的理论与制度呈现出模糊或无意识的状态并缺少体系性的说明,而实践已蕴育关于遮断效的理论需求,供需失衡。
  本文在内在理路上遵循三条线索,一是从私权变化序列的角度按照定义、性质、实体意义、程序意义还原既判力时间界限本身的逻辑;二是以起点、指向、保障措施、结点、延续点等推理路线整合遮断效在民诉中的理论地位,具体包括遮断效与逾时攻防失权、案件事实说、基准时后形成权的行使、执行前和解的处理、民事检察调处效力等理论关联;三是在具体行文中,采取重点论的方式,详细解剖重难点以及以往可能未意识到从时间界限角度切入的问题,具体包括基准时的划分原因、与行政诉讼基准时的区分、广狭义遮断效的分别、既判力与执行力的区隔、基准时的缩短延长、两种规范新证据的方式、诉讼理由的存废等。在外在行文序列中则沿着传统教科书式的方式从概念、案例、反思、启示逐层深入。
  全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从三个维度对既判力时间界限的基本问题做了分析。一是既判力时间界限的场域,即其为对既判力拘束力范围的限定,应置于该范围并结合债务人异议之诉解析之。二是既判力基准时的划分原因,包括债务人异议之诉及言辞辩论的终结时点的实定法依据;为了使审理过程中的权利变化能反映到判决中从而使法院解决的权利纠纷更彻底的私权变化依据;解决现时纠纷的民事目标。三是从不同于判决确定时间、民诉基准时异于行政诉讼、基准时非简单的提供诉讼资料的截止时点等易混淆角度和基准时的两种配套原理进一步解析时间界限。
  第二部分从概念、性质、作用机制等角度对既判力时间界限最重要的效果——遮断效作了阐述。遮断效有广狭两义,前者指当事人不能对已经判断的争点做相反主张并予以争议,并可将其与争点效涵括进同一理论——遮断效论;后者即既判力遮断效。性质上,遮断效是既判力本身自然蕴含的效果,是发挥既判力作用的中介工具,其具体作用机制为不予重新斟酌攻击已发生既判力的诉讼标的之事实与证据,并且基于程序保障强度亦可能遮断法律观点,包括遮断对象与方式两者。
  第三部分从新角度解剖了时间界限传统课题及提出了一种新理论。本文从前提性的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的区分及形成权行使阶段,框定传统课题为基准时后形成权的行使。并以新角度指出现有研究成果可归纳为德国式的概念法学、日本式的精细考究和美国式的利益考量三种思维方式;及诉讼法要求的纠纷终局、及时解决、当事人公平与实体法要求的保障形成权享有者行使权利的自由两种实质考量依据。具体结论上,以区分享有权利者的诉讼地位的方式分情形对撤销权与解除权的遮断问题作了说明。
  基于评估既判力与执行力的不同机制,提出了既判力与执行力区隔说这一新理论。在基础层面,审执分离导致既判力与执行力的分离,并可以之作为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理据。在实践层面,和解具有确定效性质,并可依据区隔说构造出二阶层递进处理逻辑,较好的解决了执行前和解、民事检察调处的效力问题。相反,最高院第2号指导性案例的说理结构及背后的实质考量凸显出其对上述和解逻辑的背离,其对生效判决与其后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效力关系采取一种“有限制的并列关系”,为决断式的政治思维,同时具有强烈的国家主义、效率优先倾向并且不利于诚信的维护。基于此,亦可对现有的恢复执行制度作出检讨。
  第四部分反思了基准时本身的设定时点及相关制度互动。本文认为基准时存在前移与延后的可能,前者包括因证据失权导致的诉讼资料稀薄而缩短基准时及法院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形下,若不考虑诉讼系属中原法律关系已转移,而依原诉讼标的下判,将会导致基准时的前移;后者包括在抚养费请求权等将来给付之诉中因其将顾虑未来请求权实质上延长了基准时。基准时引致的制度互动包括:因遮断效的强度大于证据失权并基于大陆法系的特殊民诉构造,需宽认证据失权;再审与既判力的守备逻辑在于再审要求的新证据为因一般过失而未提出,不予遮断的是无过失而未提出的新证据,同时对于新证据有两种规范方式,在我国因缩短再审申请期限,可采用统一的再审制度而非放宽遮断效;遮断效的强度要求程序保障的加重;我国独有的诉之要素包含诉讼理由相当于缩减遮断效范围,背后依据在于程序保障的缺失及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另外其凸显了诉讼标的理论的某种缺失,需要更关注链接攻防方法的遮断效。
  第五部分指出时间界限引发的启示及对我国制度理论建构的建议。首先基于制度沿革、理论讨论、实践处理方式、背后理据指出我国现存的对于时间界限的模糊论状态,但实际规定中实亦蕴含此理论。然后在理论层面,通过对于既判力时间界限本身及与相关理论的逻辑关联,指出该理论实镶嵌在民诉整座理论大厦中,在处理问题时不能顾此失彼,启示我们要提倡法教义学的运用,注意论述的整体性与科学性;在制度设计层面,具体例示了理念、技术的转换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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