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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国比较广告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禁止性规定桎梏了比较广告的发展
1.禁止直接比较广告
2.禁止使用“最佳级”用语
(二)特定行业比较广告禁止范围的取舍不当
(三)比较广告法律评判标准缺失衍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比较广告的立法缺乏系统性
二、比较广告的司法实践探析
(一)案例分析
(二)案例启示
三、美欧比较广告法律规制之考察及启示
(一)美欧比较广告的立法概况
1.美国比较广告的立法概况
2.欧盟指令统一前后比较广告的立法概况
(二)美欧比较广告的司法实践
(三)美欧比较广告法律规制之启示
四、我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的路径
(一)注重比较广告法律规制体系的系统化和对接
(二)确立比较广告的合法性评价标准
1.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2.遵循“三性”基本准则
3.遵循“三项行为法则”
(三)修改《广告法》关于比较广告的规定
1.将比较广告纳入广告法,明确界定其法律概念
2.承认直接比较广告、“最佳级用语广告”的合法性
3.明确某些特殊行业比较广告法律适用的范围
(四)明确政府在比较广告监管中的角色
(五)强化广告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六)加强大众传媒等社会机构的监督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