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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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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国比较广告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禁止性规定桎梏了比较广告的发展

1.禁止直接比较广告

2.禁止使用“最佳级”用语

(二)特定行业比较广告禁止范围的取舍不当

(三)比较广告法律评判标准缺失衍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比较广告的立法缺乏系统性

二、比较广告的司法实践探析

(一)案例分析

(二)案例启示

三、美欧比较广告法律规制之考察及启示

(一)美欧比较广告的立法概况

1.美国比较广告的立法概况

2.欧盟指令统一前后比较广告的立法概况

(二)美欧比较广告的司法实践

(三)美欧比较广告法律规制之启示

四、我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的路径

(一)注重比较广告法律规制体系的系统化和对接

(二)确立比较广告的合法性评价标准

1.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2.遵循“三性”基本准则

3.遵循“三项行为法则”

(三)修改《广告法》关于比较广告的规定

1.将比较广告纳入广告法,明确界定其法律概念

2.承认直接比较广告、“最佳级用语广告”的合法性

3.明确某些特殊行业比较广告法律适用的范围

(四)明确政府在比较广告监管中的角色

(五)强化广告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六)加强大众传媒等社会机构的监督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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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对于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尚处于初步阶段,总体态度是“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比较广告看似身处广阔的自由领域,实际运用中却处处暗藏枷锁,司法实践中比较广告的运用往往被视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本文在追寻我国关于比较广告的立法过程中与司法实践案例认定标准不系统的情况下,总结相关立法的不足与缺陷,并针对真实批评性与攀附性两种新类型的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借鉴境外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经验,探求如何从法律上规制比较广告的法律问题。除引言外,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我国比较广告法律制度的缺陷。本部分从1987年至2013年我国的立法过程中,总结有关比较广告的法律规范的弊端与不足:针对现有立法有关直接比较广告与最佳级形容词用语的比较广告绝对限制的不妥;合法标准判断的缺失,不能有效指导新型比较广告形式的运用;由于比较广告引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缺失;特定行业比较广告禁止范围的取舍不当;比较广告的法律体制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立法保护的种种问题与空白,与其说是自由倒不如说是限制的枷锁。
  第二部分:比较广告的司法实践探析。本部分主要从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着手,分析探索我国现有司法实践对比较广告的处理态度和合法与否的评判标准,从中反思我国立法实践与司法实践针对比较广告相关法律规制的不足与缺陷。
  第三部分:美欧比较广告法律规制之考察及启示。本部分借鉴美国与欧盟的关于比较广告涵义,合法标准等相关内容的立法经验,同时,吸取针对真实批评性与攀附性比较广告的司法实践的态度,迎合社会发展的思维价值取向,以指导我国相关立法实践的法律规制,更期望在借鉴中促使我国关于比较广告合法判断标准的形成,完善相关立法体例。
  第四部分:我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的路径。本部分通过中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借鉴,探讨我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的多种路径,完善我国比较广告的立法体例并修正相关具体的法律规范。具体表现为注重比较广告法律规制体系的系统化和对接;修正现有立法不合理的法律规范;明确合法判断标准的“三项基本原则”、“三性基本准则”、“三项行为法则”;借鉴美国行业协会与广告协会等自律监管体制的成功经验,加强我国全面监管体制的建设,明确政府在比较广告监管中的角色,强化广告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加强大众传媒等社会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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