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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情介绍
(三)分歧意见
1.黄某扒窃行为具有概括故意,盗窃的数额应以实际盗窃数额计算,数额特别巨大,具有酌定量刑情节,应从轻处罚。
2.黄某盗窃的数额应以实际盗窃数额计算,数额特别巨大,但应当特别减轻。
3.黄某对所盗玉石存在对象价值认识错误,盗窃数额应当排除已经归还的部分,盗窃数额较大,同时,事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
(四)争论焦点
1.黄某的扒窃行为是否具有概括故意?
2.“意外天价”盗窃是否属于盗窃数额认识错误?
3.“意外天价”盗窃中的盗窃数额应该如何计算?
4.本案是否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的特别减轻条款?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数额在盗窃罪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1.理论争鸣
2.数额属于普通盗窃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内容
(二)盗窃数额与扒窃的关系
1.“数额较大”不属于扒窃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内容
2.扒窃与普通盗窃的关系
(三)盗窃数额认识错误的分类及处断原则
1.盗窃数额认识错误是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
2.盗窃罪中的消极认识错误类型
3.盗窃数额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
(四)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的问题研究
1.适用条件
2.减轻幅度研究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一)黄某扒窃行为无概括故意
(二)黄某对所盗玉石价值存在数额认识错误
(三)玉石数额不应该计入盗窃数额
(四)本案的定罪量刑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