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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流动人口实施的盗窃案件中犯罪故意的认定——以'天价'葡萄案为视角

摘要

判断流动人员针对具有特殊性质的财物实施盗窃行为时是否具有盗窃罪的故意,就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情况加以分析。以"天价"葡萄案为例:(1)如果外来务工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且刚到该地工作,完全不了解周边的环境,根本没有察觉科学院园区的果树有何与众不同之处,以为就是一般种植的葡萄而已;那么从人们的常识来看,市面上销售的葡萄只属于价值低微的财物,偷吃或偷摘一些葡萄的举动不可能达到需要用刑罚来加以处罚程度,故可以认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所盗窃的财物达到了数额较大,他欠缺盗窃罪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不论葡萄的价值最终被评估为多高,都不存在成立盗窃罪的可能。(2)但是,如果外来务工人员虽然进入城市不久,但通过平时工作和生活所获得的信息,对果园可能实承担着某种特殊功能有一些了解,知道里面所种植的作物是供科学研究之用,或者行为人从园区外围的警示标志及告示牌中得到其中的植物及其他物品有其特殊性的印象,那么即便他不确切地知道该财物的具体价值和用途,也可以推定他起码已经认识到园区内的果树具有与一般果树不同的特殊价值,于是也就认识到了该财物可能属于数额较大之财物,具备盗窃罪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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