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短线交易的案例分析——对华夏建通诉严琳案的分析
【6h】

短线交易的案例分析——对华夏建通诉严琳案的分析

代理获取

目录

封面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引言

一、华夏建通诉严琳案的基本案情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三、短线交易的法理分析

(一)短线交易制度的立法目的

(二)短线交易的主体

(三)短线交易的客体

(四)短线交易的主观方面

(五)短线交易的客观方面

(六)短线交易制度的豁免情形

四、华夏建通诉严琳案的研究结论

(一)从短线交易制度立法目的出发探讨本案

(二)以短线交易主体方面为视角分析本案

(三)以短线交易制度客体方面为视角分析本案

(四)以短线交易客观方面为视角分析本案

五、我国短线交易的立法完善

(一)明确短线交易主体规定

(二)明确短线交易客体规定

(三)明确短线交易主观方面规定

(四)明确短线交易客观方面规定

参考文献

致谢

展开▼

摘要

自资本市场建立、发展以来,受利益驱使等原因,短线交易现象普遍存在是不争的事实。如何有效地进行规制,是一直困扰我们的问题。解决一个问题的前提是我们需要清楚地认识它、判断它。就短线交易制度而言,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目前短线交易的构成要件尚无清晰的定论。理论界和实践界对此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尚无体系化的判断标准或方法。本文将通过对国内短线交易证券纠纷判决第一案——华夏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严琳案的解析,来探讨短线交易的构成要件,以期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法制度的完善,献一份微薄之力。
  在华夏建通诉严琳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是短线交易的构成要件。华夏建通认为,严琳在六个月期间买入、卖出本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所以严琳买卖股票的收益应当归入公司。严琳认为,在买入股票之前,自己并不是华夏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故自己不符合短线交易制度的特殊主体要求。同时,严琳认为自己是通过司法拍卖程序获得的限售股,对于限售股的解禁时间并不在自己掌控之内,故限售股不应属于构成短线交易的客体。综上,自己在六个月内买卖股票的行为并不构成短线交易,故差价的收益不应该归入公司,而应该归自己所有。受审法院认为,严琳买入股票之前,不具有股东身份,不符合短线交易主体的特殊身份要求;同时,严琳客观上缺乏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条件,综上驳回华夏建通的诉讼请求。
  本文通过对短线交易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该制度的立法目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豁免方面,用系统的观点来重新认识该制度。笔者建议将短线交易的主体范围扩大,取消内幕交易制度与短线交易制度的主体差别,统一适用内幕交易制度的主体范围。短线交易客体,应该突破我国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可以借鉴美国“股权证券”的概念。主观方面可以采取较主观的客观规则。客观方面应当从行为人行为的自发性,时间的控制性,是否获利了结三个方面考量。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判定的同时,都需要辅之豁免规定。本文借助系统思维方法来构建短线交易的构成要件,以期对短线交易制度的法律实践活动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